权益质押

权益质押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收费权、经营权等为出质标的的质押方式。从本质上讲,它与权利质押无异,但在出质标的上有别于《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利的标的范围。从实质上说,权益质押属于普通债权的(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 担保,是指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第三人为一定给付请求权为质押权的标的,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并不依附于具体的财产上,而是对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

权益质押具有下面两个法律特征:

1.共有特征
(1) 财产权特征。无论是公路、桥梁、学生公寓的收费权,还是风景点、殡葬等特许经营权,都能用金钱衡量,属私法上的财产权; (2)权益的使用具有可让与性。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质权人可对其进行拍卖、转让; (3) 特定的管理机构。其权益多为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单位拥有,具有特定的管理机构,能进行管理公示。即权益质押能满足质权标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属于《担保法》第75 条第(四) 项规定的普通债权范围。

2.独有特征
(1) 无明确法律地位。《担保法》中“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尚未界定范围及出质的法律条件。因而该类质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2) 出质行为和继受主体的受限性。传统质权的所有人可自行决定出质行为;而权益质押因受特许经营、涉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制约,能否出质需报请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传统质权的继受人非特定主体,任何公民和法人只要通过竞拍都能成为被拍卖质权所有人;而权益质押的继受人资格需经政府审查批准,即继受主体资格受限制;

(3) 质权实现方式多样性。传统登记公示类质权实现方式仅限于拍卖质权从中优先受偿;但权益质押在此基础上,还能直接行使权益实现债权。

不过,权益质押本身并非一项独立的担保种类,而是隶属于质押担保中权利质押项下的一种担保方式,并对传统质押概念有所突破,其质押权利不是依附于既有利益,而在于未来可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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