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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道的设计:公司治理的特例还是新物种?

Dao使我们重新思考工作及其设计、信任和决策权的分配、风险和剩余索取权。

原题:对Daos设计的再思考:信任与决策权、风险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

Daos是一种新的公司治理形式还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治理形式?信任、所有权和控制权是最好的解释。但是,当IT治理的最初倡导者Weill和Ross考虑并设计了公司完全由IT治理的可能性时,他们没有意识到Daos的出现,这使得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Daos迫使我们重新思考作品及其设计、信任和决策权的分配、风险和剩余索取权。本文采用哲学家和理论家常用的理想假设模p-zombies。P僵尸作为检验人类意识和知觉品质的理论工具,他们拥有人类所有的外表和行为,却没有意识。图灵和塞尔在讨论机器智能时使用了类似的设备来说明抽象的理论概念。在我们的讨论中,我们将使用t-firm和t-zombies来重新设计Daos的组织谱系

让我们从:公司治理、it治理、信任开始

公司治理与组织结构通常通过风险分配、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剩余劳动索取权)联系在一起。一般来说,治理涉及决策权的适当划分和分配,决策权分配给个人,个人承担与这些决策相关的风险。决策者因错误的决策而承担声誉和财务风险。然而,如果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他们可以通过分配剩余价值获得更多的回报。有效的治理约束了决策者的动机,以确保他们的决策符合公司及其所有者的目标。从理论上讲,契约与治理是相辅相成的,契约是治理的一个可操作的例子,企业的定义是契约的总和。

然而,公司治理涉及到决策权和责任的分配,使决策与战略目标相一致。Weill和Ross(2005)认为公司治理必须与it治理相结合。公司治理与it治理的恰当结合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有助于企业组织活动的传递、引导和塑造,对企业的高效运作和战略目标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It治理与公司治理和战略是一致的,因为它将风险和决策权分配给公司的It职能部门。然而,Weill和Ross(2005)没有直接考虑公司治理完全由IT治理组成的可能性。威尔和罗斯在2005年进行研究时,还没有这样的公司,他们也没有考虑到它们最终会出现。但由于Daos的出现,我们可以考虑成立这样一家公司的可能性。

一些治理理论试图建立一种基于决策权、风险和剩余索取权分配以及互补性的组织结构。然而,所有已知类的公司治理都表现出某种形式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划分,这通常是由剩余索取权和产权的分配所驱动的。如果一个组织中的个人被信任代表所有者行事,那么这种划分是必要的,因为决策者通常只有在已知动机激励他们为所有者和组织的利益行事时才被信任。

各种治理形式旨在通过建立信任机制、技术解决方案等促进合作,解决个人之间缺乏信任的问题。因此,大量的文献强调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信任的必要性。激励、风险分配、决策权分配和剩余索取权分配都是通过隐形合同和显式合同进行管理的。就Daos而言,这些契约是“不可信”的智能契约。

关键和潜在的问题是智能合约与用自然语言编写的合约有何不同。智能合同是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体现和执行的,不需要“信任”。然而,由于其固有的复杂性,作为现代公司的基础的自然语言契约,需要“可信”各方进行解释、监督和执行。因此,理想情况下,智能合约不需要解释、监控和实施,也不需要解决冲突,这些都是当前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内容(然而,Daos的应用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挑战)。这使得解决纠纷或管理涉及智能合同的突发事件变得困难,因为没有可用的中央控制或法律框架。正如Daos所显示的,这可能对处于危机情况下的组织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信任或缺乏信任被认为是一个基本问题,它规定了组织如何组织自己,以使行为者可信。但是,如果信任不是问题,因为它应该在一个“不受信任”的组织中呢?这样的组织会是什么样子?这样一个理想的组织将如何运作?它将如何分配风险、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以及它将如何构建?是否有可能实现“公司治理+信息技术治理”的完全整合的理论理想,或者说有这样一个物种?

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Weill和Ross(2005)并不期望像Daos这样的组织,因此它们值得特别关注。Daos治理和it治理是同一个概念。Weill和Ross(2005)认为,公司治理必须与it治理相结合,因为it治理有助于在公司治理中分配风险和决策权。然而,现代企业已经完全融入了it功能,所以现在有理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it治理和公司治理之间是否应该有一个有意义的区别。Daos在危机时期的失败进一步说明了Weill和Ross的IT治理理论,说明它可能并不完整。与代理理论一样,Weill和Ross(2005)对信任做了一个隐含的假设,因此他们没有从理论上解释决策者在不需要相互信任或合作的情况下是否存在。

Daos赋予决策者集体追求自身利益并根据多数规则做出决策的权利。集体管理者认为,集体可以随时承担责任,这将有助于控制决策者的行为,使其符合组织的长远利益。虽然Daos给予所有决策者平等的投票权,以实现完美的透明度,但它也使成员从个人责任中解脱出来。这就给Daos和区块链背景下的it治理理论带来了一个困境,因为it治理理论依赖于决策者管理风险和分配决策权的责任(Weill和Ross,2005)。给予策展人有限的决策权可能相当于交易执行上的“暂停”按钮,这可能避免了大部分损失,至少提供了问题的部分解决方案。有必要进一步了解Daos中的治理是如何工作的,以及这种分布式、自治的环境是如何影响个人及其决策的。具体来说,当公司治理和it治理是一回事,当风险管理和投资者决策由计算机算法而不是人(Daos可能是这样)执行时,会发生什么?

公司治理是特例还是新品种?

从Dao和Daos的角度来看,Daos是一种新的公司治理形式,而不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治理形式。首先,it治理和公司治理在治理权力方面并没有真正改变。it功能的治理仍然从属于整个公司治理,但Daos的治理则完全不同,从自上而下的下属公司治理到自组织、自治理。其次,Daos展示了如何利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形成一个无信任的组织,从另一个角度展示了组织存在的本质意义,使得信任和所有权重新分配。与现有公司相比,各种形式的公司治理都具有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特征。那么,Daos几乎是一个扁平的组织,除了投资者投票之外,没有董事会、执行领导人或执行职能。这不同于所有其他已知的公司治理形式。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明确规定了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

可以合理预期,不同类的不受信任dao需要不同的信任配置,这取决于决策权、风险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就像受信任公司表现出不同的所有权和控制配置一样。随着越来越多的dao的出现,我们可以看到扁平和不可信的开放dao、专业协作dao、金融互助dao和非营利dao。这些新的治理形式将需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某种分离,但它们最突出的特点将是如何疏远组织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信任。我们还应该期望组织设计的“信任谱”类似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组织谱。

智能合约、工作和工作设计

Daos以区块链和智能合约为基础,提出了一种新的显式工作合约形式。Daos是显式智能工作契约的一个生动体现,很多人会说这是非常极端的。该协议被编码为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对所有参与者完全透明和开放。Daos遵循一组严格控制的逻辑规则来管理决策和组织行为的实现。其目的是消除一方当事人可能偏离合同初衷或以不可预测或不可取的方式行事的风险。一般来说,Daos的目标是透明,尽管人们提出不变性的问题是因为他们需要掏出区块链来修复智能合约的逻辑

另一方面,隐性合同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和信任来维持约定,保证结果的适当性。没有正式的机制来控制结果和降低不良行为或结果的风险。如果Daos系统没有失败,那么成员之间就没有必要相互信任,因为使用智能合约就不需要任何额外的隐形工作合约。

然而,仅仅通过明确的合同来组织工作是很少见的。

Daos迫使我们重新思考工作的设计,因为它表明,仅使用智能合约就可以有效地管理组织决策和工作。然而,只有在Daos的操作条件保持稳定的情况下,这种理想的结果才会持续。因为智能合约遵循一组预先确定的规则和逻辑,并承担业务操作环境。因此,很难为所有可能的意外事件明确地设计它们。Daos中没有隐含的工作契约来支持显式智能契约的失效或不可操作。这说明Daos的成功可能依赖于隐性工作契约的存在,隐性工作契约是一种在不利环境或组织危机发生时的失败保护机制。

在危机时期,组织面临治理无效的风险,除非能够设计明确的工作合同,以确定组织何时可能不再有效运作,以及组织情况何时变得不稳定或不可预测。然而,像Daos这样的组织很难明确地确定工作合同中可能暂时无效的条件,而且工作也不可能是明确的、非黑即白的。明确合同的设计应使本组织能够在不利或不稳定的条件下继续运作,无论情况多么不理想,以保持对明确合同的信心。

Dao的失败也说明了没有隐性工作契约的支持,显性工作契约能否有效存在。计算机科学家普遍认为,除了最微不足道的情况外,不可能编写完全指定的计算机代码,这肯定会排除大多数或所有商业应用,包括智能合同(Murray et al.,2019)。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们就必须考虑如何设计带有偶然性的显性契约来触发隐性契约而不损害其独特的特性:不可信任性、反复无常性、可篡改性和透明性。或者,如果显性劳动合同需要伴随隐性劳动合同,那么隐性劳动合同的设计也应该维护对显性劳动合同的信任。早些时候,我们提出了给予馆长某种形式的有限决策权的可能性,这可能是实现这种隐性契约的一种方式。就Daos而言,允许馆长“暂停”业务可能非常简单,直到整个社区都能理解这种情况。

神秘的企业家经理,p僵尸和机器人

哲学家和理论家通常用理想案例作为思维实验来说明他们的观点。神话中的企业家经理是一个理想的理论案例。他自己做决定,自己做工作,消除了委托代理人的各种负面影响。哲学家们用p僵尸作为检验人类意识和知觉质量的理论工具。僵尸拥有人类所有的外表和行为,但没有意识。图灵和塞尔在讨论机器智能时使用类似的设备,因为它们有助于说明抽象的理论概念。

在我们的讨论中,我们将提到t-firm和t-zombies。T-Company是一个不可信的公司,而T-zombie是一个不可信的代理。在T公司工作是一个聪明的不值得信任的合同。T-zombie可能是一个自主软件代理,一个由智能合约驱动的机器人,甚至可能是一个行为受智能合约控制的人。没有互信,所有人都可以完美地完成智能合约中指定的工作。因为他们依赖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所以他们“不可信”

理论上,我们理想的T公司雇佣T僵尸,所有的公司治理、工作和工作设计都由智能合约指定。T公司的所有合同都是显式合同,通过计算机代码将其写入智能合同。治理和工作不需要被监控,因为监控只是因为缺乏信任才有必要的,所以不会有与代理理论相关的常规监控成本。也不会有约束性成本,因为约束性成本只对难以监控的工作是必要的,而且根据定义,智能合约可能只会将理解得足够透彻的工作编码成软件;t-zombie不需要证明他们的工作符合t-Company的最佳利益。剩余损失是与代理人行为相关的成本。代理人的行为不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因此,理论上T公司不应存在剩余亏损。

综上所述,信任或缺乏信任似乎是所有代理问题的核心,因此理论上,一个理想的T公司不应该存在代理问题。尽管t公司可能会被许多t僵尸作为一个集体来管理,并由他们的智能合约来管理,但他们的行为就像是被一个神话般的企业家管理者所管理,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所有的决定并执行所有的工作。代理理论没有考虑t公司或t僵尸的可能性,因为信任是假设的。

然而,是否所有由区块链编码的t公司都需要像DAO一样扁平化,或者可能存在具有层级组织的t公司?尽管区块链技术被设计成一个分布式的点对点交易账本,但区块链账本管理的智能合约不需要将工作合约组织成一个扁平的组织结构。某种形式的工作是否意味着某些t-zombie有必要管理其他t-zombie的工作?

当前的组织理论从风险分布、决策权和权威、专业化、工作复杂性和许多其他因素来解释工作设计和治理(Lee和Wingreen,2010)。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能会期待各种t僵尸的实现,其中一些比其他的更为复杂和专业。然后,我们可能还期望t公司有一个分层的组织结构,Daos可能是许多t-fire中的一个。

具有层级或中央组织结构的T公司可称为“中央自治组织”或“中央自治组织”。Cao的优点之一是它可以将决策权委托给“执行”t-zombie,这样当Daos失败时它就可以采取行动。如果Daos有一个t-zombie,那么它的智能合约就指定了在系统发生故障时采取行动的权限,正如我们所建议的那样,Daos可能已经能够避免作为信任危机解决方案而被迫实施的硬分岔。

T公司和T僵尸是理论上的理想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想象治理和工作设计会发生什么,但可以说它们可能永远不存在。具体地说,在所有已知类的组织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任或缺乏信任都是假定的,不能被剥夺。人的主体通过内隐和外显工作契约的结合与组织相连;同样,工作设计也有内隐和外显的工作契约条款。然而,在未来的Daos和Cao中,我们可以预期信任的异化会影响组织的结构,从而影响组织内部的工作设计。例如,可以根据代理是受显式契约控制还是受隐式契约控制来构造代理及其相关的作业设计。T-zombie在显式智能契约下工作,而人类agent在隐式契约下工作。

结论:Daos对未来的影响和机遇

Daos强调了信任在当前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并将其作为治理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假设;信任或缺乏信任决定了组织如何组织起来,以使参与者可信。具体而言,我们认为Daos代表了一种新的治理物种,其特征是信任的异化和组织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异化。

Daos被设计成在短时间内没有信任的情况下成功运作,这对当前治理理论的充分性提出了合理的质疑。Dao的失败并没有使非信任组织失效,而是Convex显了非信任组织要成功必须解决的挑战,并对现有治理理论进行了反思和拓展,说明信任作用的必要性。

尽管最大的众筹项目Dao的治理可能已经失败,但其他Dao会从中吸取教训,解决Dao遇到的问题。Dao提高了自治组织中组织结构和工作设计的广泛性和多样性的可能性,自治组织全部或部分由区块链上实施的智能合约管理。我们设想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组织谱系。在谱系的一端是一个新的物种“不信任”的组织,通过使用明确的工作合同完全疏远信任。在谱系的另一端是一个更传统的组织,它不会通过在治理结构中结合隐性和显性的工作合同来疏远信任。我们预见了由中心化式和层次式智能合约管理的“Cao”的可能性。

最后,本文提出了明确的智能工作契约在工作设计中是否足够,或者它们是否仍然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概念?dao仅由显性工作合同管理,但不清楚在不利或不稳定条件下是否需要额外的隐性工作合同作为应急措施。

未来的研究可能会有很多路径,我们在这里提出的观点只是历史长河中的零碎文字,甚至不切实际。另外,大样本方法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对Daos进行研究,因此基于案例的研究将处于历史的阶段。

无论Daos的发展如何,它都将是一种新的公司治理形式,而不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治理形式,它将成为公司未来发展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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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反思道的设计:公司治理的特例还是新物种?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35265.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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