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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数字货币: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新变量

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数字人民币的研发遵循稳定性、安全性、可控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和未来的冬奥会进行了内部封闭式试点,检验理论可靠性,系统稳定性、功能可用性、过程便利性、场景适用性和风险可控性。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首次确认央行数字货币试点的力度。

紧跟行业发展动力,紧跟潮流

2016年,移动支付取代银行卡收单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最大的业务类,用户支付账户的主导权由银行转移到以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机构负责人手中。推动这一变化的主要因素是:1)用户需求为王。随着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用户在这些场景下对互联网机构账户的粘性更大。用户的支持也是电子支付超越现金、促进商家支付电子支付费率的关键。2) 较低的商户费率。一方面,团长互联网机构只对线下餐饮等商户收取低费率,另一方面,为服务商支付回扣佣金,同时还分享在线租车、共享单车等线下消费场景的活跃机构,培养用户的移动支付习惯。

未来央行数字货币可能改写支付产业链的分配规则

我们认为,在初期,DCEP更具有自上而下的驱动力,也可以“自下而上”改变当前支付产业链的分配规则,使互联网机构负责人、银行、清算机构、收单机构等有推动的力量。我们认为,与现金相比,DCEP很难让商户感觉到结算速度更快(实物现金实时结算),结算率更低(收现无需扣除支付服务费)。但与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相比,DCEP可以在用户方面下功夫,比如与税务部门联合推出“使用DCEP支付免征交易税”等,鼓励用户使用。

账户方:银行账户影响或增强

市场认为,DCEP可能不需要绑定银行账户。我们认为DCEP不能与银行账户分离。央行对DCEP的推广将增强银行账户在支付产业链中的影响力,银行有机会重新获得用户端的账户主导地位。

结算方:银联、在线或仍将参与

市场认为,DCEP交易不需要清算所的参与。我们认为,只要DCEP交易需要与不同的银行和不同的支付机构联网,目前两大结算机构——银联和网联都需要参与。目前,公司尚未参与DCEP试点,建议关注后续进展和两位联席股东。

商家方面:收单机构和服务提供商仍然不可或缺

我们认为,如果银行希望借DCEP获得更多用户,可能的方法包括:

1) 降低商家促销现场率;

2) 增加家庭服务对服务提供者的回报。

投资建议:具备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收票资格的支付机构(拉卡拉、海联金汇等);拥有票面支付等新技术的公司(恒宝股份等);互联网机构负责人(腾讯、阿里巴巴、美团、,等)仍然掌握用户支付账户主导权的公司;以及拥有互联网主机构服务提供商的公司,如华丰超贤(伟富通);POS/ATMMaker的领导者(新大陆、新国都、广电快报等)。

什么是第三方支付?车牌护城河有多深?

第三方支付包括银行卡收银、网上支付、预付卡等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等货币资金转账服务,预付卡的签发和承兑,银行卡收据。

目前,只有237家持牌机构

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越来越严格。2011年至2015年,央行共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270张,其中2015年仅发放了两张。2015年8月,央行取消了3个支付牌照,结束了“只发不退”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历史。201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件,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支付机构进行规范,5年期满后将严格延期。

据央行官方网站消息,截至2019年4月底,市场上剩余237家持证支付机构正常运行,共计523家支付牌照。其中,148张“预付卡受理”和143张“预付卡发卡”占50%以上;其次,110张“互联网支付”牌照占21%;60张“银行卡收单”牌照占12%。

多个车牌叠加效果显著

海联金汇等25家公司同时拥有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银、手机支付等业务牌照。这意味着这些公司可以拓展POS收款、PC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在独立支付系统的布局上具有显著的竞争力。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阶段是什么?

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移动支付的爆发阶段,行业迎来新一轮重大变革。

第一阶段:勘探改善初期(2005年前)

2002年以前,各大商业银行仍处于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完善时期。对商家提供的支付接口没有统一的标准,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

2002年,中国银联的成立解决了多银行接口的问题。通过银行共同分担成本的方式,当地银联为商户提供统一的多银行卡网上支付接口,实现异地跨行网上支付;而金融网络与互联网的接口则由电子商务发展起来的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

在这个阶段,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是支付网关模式,即以银行接口专业性强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中介,分别连接银行和商户,帮助消费者和商户跳转到每家银行的网银接口进行支付网上交易支付过程中的操作。在支付网关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增值和增值空间较小,收入主要来自银行手续费的二次分配。

第二阶段:互联网促进爆炸式增长(2005-2012)

随着支付宝于2004年底正式运营,2005年,它被称为以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概念,历时一年。今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公司在专业化程度、市场规模和运营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展。

随着交易规模的不断增长,互联网支付的发展尤为迅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基本支付服务的同时,开始为用户提供支付、转账、还款、信贷等各类增值服务。2008年至2010年,交易规模连续三年保持增长,特别是互联网支付的发展。

许可证监管,行业已进入有序发展阶段。2011年,以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为标志,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外延进一步延伸,即提供网上支付等支付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预付卡发卡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包括银联企业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首批支付牌照。

第三阶段:移动支付爆发(2012年后)

多元化的支付场景和业务范围加速了金融改革。2011年下半年,支付宝推出手机条码支付,第三方支付将业务场景延伸至线上,与银联形成正面对抗。2012年是移动支付突破的第一年。基于智能手机的SNS(社交网络服务)和lbs(定位服务)应用取得重大突破,基于智能终端和移动网络的第三代支付迎来新一轮创新。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继续扩大业务范围,与保险、信贷、证券、货币基金等金融业务融合。

行业乱象丛生,监管力度加大。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黄炳都等不法商家提供互联网支付结算便利,洗钱、“二清”、挪用准备金、流动性、账户资金被盗等问题中心化爆发。央行同时指出,支付宝三方支付申请的“直连”模式有可能变相实现银行间清算和清算。它有很大的潜在风险。2017年8月推出“互联网联盟”平台,进一步聚集资金和信息流,最大限度降低第三方支付对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如何?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支付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020年一季度,我国支付系统累计完成支付1228.69亿元,支付金额1715.15万亿元。其中,与第三方支付直接相关的网上清算平台和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的交易额分别达到64万亿元和42万亿元,位居第三和第四位,仅次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银行同业系统。

近年来,综合支付交易规模持续上升,主要原因是移动支付交易规模逐月快速增长,而互联网支付和银行卡收单行业规模保持稳定并略有增长,行业进入稳定增长期。据2009年第四季度统计,我国非金融支付机构综合支付业务总交易规模接近66万亿元、5000亿元,环比增长4.35%。支付宝、腾讯金融和银联业务分别在48.8%、33.1%和7.5%的市场份额中排名前三,市场份额达到89.3%。

互联网支付交易增长放缓,导致寡头垄断

据易观统计,中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市场2009年第四季度交易规模约为6万亿元,环比下降23%。支付宝、腾讯金融、银联业务三家市场份额合计达到70%。2019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约为2.5万亿元,与去年整体规模相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监管更加严格以及部分P2P平台爆炸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个人业务(包括转账业务、信用卡还款业务等)和在线消费(包括网上购物、o2o、航空旅行等)的比重也随着PC向移动支付习惯的转移而下降。

移动支付逐渐取代银行卡收单,成为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业务

2016年以前,银行卡收入占比最高。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成熟,智能手机和4G网络的普及,网络支付的发展速度加快,交易规模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大。到2019年,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占比提高到62.8%,成为当前主流支付方式。

移动支付稳步快速增长,市场仍高度中心化。据艾统计,2019年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市场规模为2.26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7%。支付宝和蔡福通分别占据了54.4%和39.4%的市场份额,两者的总量为94%。

银行卡收单业务增速继续放缓

银行卡收单业务受C端用户支付工具发展的影响,发展速度持续放缓。在传统模式下,银行卡收据一般是离线完成的。由于网上支付的兴起,银行卡收单的内涵在无卡收单的基础上由线下扩展到线上。2019年,POS机数量首次出现负增长。此时,由于合作商户对服务提供商的拓展、收费的市场监管、与银联/网联等支付渠道的对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客户获取渠道、费率、产品支付渠道、增值服务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在银行线下服务体系的影响下,其网点相关金融机具(包括网点周边配套ATM机具)需求明显下降。2015年,中国ATM需求见顶,ATM机数量增长41%,新增ATM机数量增长25.2万台。2016年和2017年,与上年相比,新增自动柜员机数量迅速下降至5.7万台和3.7万台,呈现快速下降趋势。2019年,自动柜员机数量呈现负增长,进一步证明了移动支付在现金支付和ATM终端设备上的崛起颠覆。

第三方支付产业链如何分享利润?

具体来说,为了划分产业链,我们根据账户和交易场景,将第三方支付交易分为以下五种模式,每种模式下的收/付服务费流量(以下简称“两大”以微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

例如,2020年6月,假设小王在线下餐厅消费1000元,他扫描了店内收银台放置的互联网组织负责人二维码,用自己的借记卡在a银行支付,互联网组织负责人具有第三方支付资格,备用银行为B银行,而商业受益人银行是C银行;假设a银行与上述主要互联网机构签署了快速支付协议。假设银联是完成银行卡清算的机构,交易属于涉案银行账户。“两大”线下支付完成后,清算流程如下:

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是什么?

基于目前支付宝和财富支付两大巨头垄断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竞争格局,并随着行业政策的快速变化,我们认为行业发展的驱动因素主要在于政策的变化和行业巨头的推动。

政策

近年来,我国支付市场发展迅速。银行付款和非银行付款是齐头并进的。支付方式和产品不断创新,支付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在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互通,通过银行违规进行跨行清算;一些机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支付业务;非法经营,挪用客户准备金等风险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聚集了金融风险,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行为的失范导致了监管的介入。当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时,监管将适当放宽。从长远来看,制度行为与调控政策是一个从博弈到动态平衡的过程。

银联成立

我国社会资金支付清算活动由央行牵头,基本保持“清算结算”两级制度。结算完成银行间债权债务的结算,银行、商家、消费者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

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设备支付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商户的备付金。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称为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也有支付功能,但完成商户收、交收的过程需要通过商业银行或央行的清算系统完成,所以原则上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负责支付信的收息、转发、提供消费者用更方便的支付产品,但不具体负责结算业务流程。

比如,消费者小王在一家餐馆花了100元。小王拿着工商银行的借记卡,在招商银行下线的POS机上付款。

付款:小明在招商银行POS机上刷卡时,招商银行会通过银联向工商银行发送信息,工商银行会实时贷记100元,并通知招商银行POS机扣款成功。此时,付款完成,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清算:招商银行向工行索要100元,现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和银联跨行支付系统完成。之后,B银行与超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变化;

结算:招商银行扣除相关手续费,将款项交给超市,解决招商银行与商户之间的债权债务。

由此可见,在交易过程中,货物和资金的转移并不是同时发生的。一开始,商业银行建立了自己的银行内网络,发卡和开放商户,导致上行链路和银行之间的卡和商户终端标准不一,网络和受理终端重复建设严重。为了实现跨行存取款,每家银行都需要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以便于记账,避免清算过程中出现银行拒付的情况,如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持卡人信用卡进行购买等,或者在同一消费场景下多次支付同一张卡。此时,一般要求其他银行在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在这种模式下,每家银行负责清算和清算其他银行。每家银行都是小清算机构。随着交易量的增加,银行间的清算、对账和资金清算效率将非常低。

为规范银行卡市场,央行于2002年3月成立了中国银联,并建立了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cups),办理跨行交易信息传递和交易清算业务。

设置internet连接

与银联相比,网络联盟的出现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蓬勃发展的产物。

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兴起的初期,银行卡时代也出现了类似的“直通车”问题。在直连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跨行清算的作用,挪用准备金案件频发,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监管部门无法控制资金流向,为洗钱、非法交易等行为提供庇护;此外,移动支付巨头将收单业务外包给非授权机构,以迅速扩大商户规模,但商户在资质审核和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风险漏洞。

为“断开直连”,201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由直连方式转入网上平台办理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所有涉及银行账户的网上支付业务均通过网上平台办理。

据官方网站介绍,作为全国统一的清算系统,网上支付主要处理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的与银行账户相关的网上支付业务。其实质是改变之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联”银行的交易转账清算模式,变为支付机构先接入在线平台,在线平台与所有银行金融机构统一连接。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接入的介入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再与银行直接连接,而是单点接入互联网接入平台,然后互联网接入平台将银行连接起来,进行涉及银行卡的交易转账服务。

对银行而言,互联网接入禁止了支付机构非法从事的跨行资金清算业务,使支付机构在银行账户接入和接入方面逐渐失去优势,银行对支付业务的控制力大大增强,银行渠道变得更加重要,支付机构对银行账户和支付渠道的依赖度将进一步提高。随着清算组织的进入,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权益、责任和利益更加平衡。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更严格的监管直接改变了直接环节的清算结构、监管模式、盈利模式和未来发展方向,有利于缩小支付机构之间的渠道能力差距,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中国的支付市场。

支付机构拨备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以下简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预收的资金。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全权处理储备资金,拿钱与银行协商,在依靠银行支付接口实现清算的同时收取一定的银行利息。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客户的拨备规模越来越大,其潜在的挪用风险不容忽视。除了统一使用互联网连接接口外,央行还对《规定》的使用和保管提出了严格的规定。

2010年9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性质不属于支付机构所有的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按照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账准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准备金;支付机构只能将准备金存入同一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

2012年出台存款管理办法,控制存款银行和存款账户数量。要减少储备银行和储备账户数量,实行存款、收付、汇付三级储备银行账户结构。

耀智库数据显示,2017年前,支付机构准备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高达11.26%,2018年降至5.4%。但在2019年1月14日全部支付后,支付机构拨备收入占比为零。

存款准备金和统一存款的取消,使一些依靠利息收入的中小支付机构失去了议价筹码和盈利渠道;同时,由于支付机构不能再依靠息差赚钱,也迫使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寻找并开发新的盈利模式。

2020年,以年利率0.35%为基准的利率新规每日计算结算保证金利息,充分考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需求,有利于缓解支付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好地支持支付机构回归主业,加快转。

条码互连

条码互联最初由央行在2019年8月发布的《金融技术发展规划(2019-2021)》中提出:统一技术标准和编码规则,构建条码支付互联技术体系,突破条码支付服务壁垒,实现不同应用和商户条码标识的相互识别和扫描。据财新网、财经网介绍,条码支付互联技术路线试点在杭州、宁波、成都等地开展;2020年春节前,由中国网飞牵头的方案已完成收款扫描现场验证。

据财新网5月9日报道,“二维码互通:如何玩银联在线”试点以来,基于央行统一标准的二维码支付互通,分别出现了由银联和网联牵头的技术解决方案。银联模式是多对多的单向连接,使用的是支付机构的二维码(目前只有银行可以扫描支付宝和付通通的支付码),不能反扫。与以往银行卡绑定支付机构账户相比,银行无法再次获得发卡费,银联仍可以获得接入费。试点机构可以双向扫描,实现各方联网,办理信息互动和资金结算。机构之间不需要联合调试和自主开发。

我们认为,条码互联与其说是银联与中国联通在技术路线上的区别,不如说是产业链各方利益关系仍在博弈,行业迎来了新的“洗牌”机会。一般来说,条码互联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支付巨头对用户的支付入口接近垄断的局面。通过增值服务的开发和供应,支付机构和银行将迎来新一轮改变个人服务竞争格局的机遇。

行业巨头带动

早期,支付宝依赖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支付和网络融资场景,微信支付则基于社交平台上的好友转移、网车出行等场景。这两个用户以其强大的流量入口满足了移动支付的需求,从而形成了第三方支付市场接近寡头垄断的局面。可以说,支付宝和蔡福通的发展历程是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缩影。

2011年底,支付宝推出扫码支付,进入线下支付场景,迅速占领中小企业。同年,淘宝(天猫)的营业额达到52亿元,参与品牌从27个增加到2200个。8分钟成交额达到1亿元,当日成交额达到1亿元。支付宝的交易量达到1亿。”“双11”开始转向全民购物狂欢。

2013年6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余额宝”的推出标志着支付宝进军金融领域的开始。

2014年春节,“微信红包”走红。2015年,新年前夕,微信与央视春节联袂发布5亿红包,再次掀起高潮。超过8亿人参与其中。在这种影响下,2015Q1腾讯在移动支付行业的财富增长了2个百分点,而支付宝则出现了下滑。支付宝连续两年(2016年、2017年)获得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红包独家合作权,未能改变用户春节期间使用微信发送红包的习惯。

经过几年的发展,阿里巴巴和腾讯共同做大了“蛋糕”,培养了用户粘性和使用频率,依托后台平台打造了金融服务和数字产品;同时借助新兴技术,对商户和用户进行了精细化运营作为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除了在线支付,支付宝和蔡福通还将战场扩大到线下零售。支付宝推出刷单支付。微信也采取了大量的补贴和促销措施,迅速占领“新零售”市场。

到2019年,支付宝和财通通在移动支付市场的总份额达到94%,仍具有绝对优势。同时,由于应用程序本身固有的优势,这两个用户本身就成为了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融合体。短期内,两者在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地位难以撼动。

中国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如何改变第三方支付产业链?

分销规则可能需要重写,关键商户可能免费

目前,电子支付产业链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用户方面:掌握互联网总代理(微信、支付宝)或用户支付账户的银行;2)清算方面:银联、互联网连接;3)商户方面:银行卡POS收单机构、互联网总代理。产业链的存在和各种机构的收入分配,其原因在于商家的支付意愿,而商家的支付意愿则在于用户使用电子支付而非现金的要求。

推行DCEP有两种方式:1)自上而下,先用于政府、国有企业等事业单位发放工资补贴、冬奥会等情景。2) 自下而上使用“DCEP是央行负债,比银行存款更安全”来吸引用户,从而促进商户支付或免除部分商户的支付费率。支付宝和微信通过代理推出了一个重要的线下场景,比如餐厅收据的零利率行动(支付宝蓝海运营)和微信的“绿洲”计划。我们认为,在初期,DCEP的推广路径更多是自上而下,在“自下而上”的路径中,也可以改变目前支付产业链的利润分成规则,从而带动互联网机构、银行、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的龙头。

账户方面:银行账户影响力增强

如何理解DCEP账户的“松耦合”属性?并不意味着没有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逸飞在《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若干思考》中提出:1)央行数字货币不改变二元账户体系、现有货币投放体系和现有货币政策传导方式;2) 不同于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转移必须通过账户紧耦合的方式完成,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应以账户为基础,既可以像现金一样方便地流通,又可以实现可控匿名。

我们认为,这意味着DCEP将绑定到银行帐户。这里账户的松散耦合只意味着:1)DCEP交易到央行的真实姓名可以匿名给其他第三方。与传统的银行账户交易相比,需要交易双方的真实姓名,且该属性的要求相对“宽松”;2)DCEP释放机构会使DCEP交易数据异步而非同步传输到央行,这样不仅方便央行要掌握必要的数据,确保审慎管理和反洗钱等监管目标的实现,也可以减轻商业机构的系统负担。这意味着,虽然DCEP是央行的责任,但理论上只有央行有权确认交易的完成,但在实际操作中,DCEP的交易确认可以由发卡机构(即商业银行)完成,不需要央行实时确认,而央行更负责事后监管。

注:同步传输与异步传输的区别在于,在同步传输模式下,发送方发送数据后,前者必须等待接收方响应后再发送下一个数据包,而异步传输发送方不需要等待接收方响应。

DCEP帐户不同于现有的“一、二、三”银行帐户,或具有新的级别

根据开户方式、功能、业务金额等因素的限制程度,现有银行账户分为三类/三级。现阶段,DCEP飞行员可按实名强度分为四类:一类(强实名)、二类(强实名)、三类(弱实名)、四类(弱实名)。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对弱实名制账户,如果只需要手机号码就可以完成注册,对于银行来说,大概的费率还是需要为用户设置用户ID,这在本质上仍然是银行账户。

也就是说,DCEP账户体系不同于现有的银行三级账户体系,但可以分为三类以上,且两种账户体系的分类标准不同。然而,可以预见,这两个系统的共同点可能是,在DCEP帐户中存在对弱实名帐户的限制。此外,DCEP帐户可以绑定到用户的现有银行帐户。

DCEP将提升银行账户在支付产业链中的影响力

近年来,电子支付行业分布最广的代理机构已由银行转变为用户粘性高的互联网总代理机构(微信、支付宝)。在网下POS收款场景中,发卡行的分布比例高达70%,而收单机构和清算机构只能分别得到20%和10%。2015-2019年,线下POS收款规模与互联网机构龙头主导的互联网支付(PC和移动)相比,从60%逐步萎缩至27%。在网上支付中,由互联网机构负责人代替银行进入,分销比例高达2‰(线下交易)至6‰(网上交易),发行人分销比例降低至0.5‰至2‰。我们认为,由于DCEP账户是银行账户,央行对DCEP的推广将增强银行账户在支付产业链中的影响力,银行有机会重新获得用户端的账户主导地位。目前,DCEP试点的金融机构仅为银行,在首家互联网机构系统中没有银行以外的机构和清算机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促成“用户支付账户所有权由银行向互联网主组织”的巨大转变的因素很多。例如,

用户端和互联网组织负责人掌握了大量的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等网络场景,具有很高的用户粘性。近年来,他们通过参股或收购、补贴等方式,在旅游(见“滴滴快”大战)、餐饮等各种线下场景中获得了大量移动支付市场份额;

在服务提供商方面,互联网总机构给予服务提供商更多的回扣(在银行卡的离线POS收单机构中,这个角色叫“收单机构”)(过去高达2‰,收单机构的最高佣金约为0.8‰)。

商户方面,互联网机构负责人在特定场景下给予商户低价补贴(见支付宝“蓝海计划”微信支付“绿洲计划”)。

我们认为,如果银行想重新获得用户支付账户的主导权,中央银行从DCEP推进用户账户层的系统设计可能是不够的

1) 拿出真金白银补贴服务商和商户;

2) 或者央行应该指定一些应用场景来培养用户的使用习惯,比如国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

结算方:银联有望参与

试点后期要注意银联、网银的参与。目前,在媒体报道的DCEP试点情况中,只有参与试点的银行推出了自己的DCEP应用程序,并未展示DCEP如何进行银行间清算。目前,电子支付产业链中的两大结算机构银联和网联均未介入。然而,只要DCEP的交易需要连接不同的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这两个机构就有望参与。我们注意到,部分DCEP账户在试点中可能只需要手机进行注册,因此DCEP进行跨行清算时,运营商可能还需要合作确认用户身份信息。在两家清算机构中,有三家运营商(天一电子商务、中国移动电子和联通支付)是中国联通三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这意味着中国联通在与运营商的股权关系上具有一定优势。据目前媒体报道,这三家运营商已经参加了DCEP试点。今后,我们建议关注银联和网联的参与。

商户方:收单机构/服务提供商不可或缺

收单机构是电子支付产业链中离商户最近的机构。首家互联网机构取代银行主导支付产业链的转,离不开银行卡POS收单机构早日成为服务商的激励。DCEP的推广离不开对收购者的激励,无论他们是来自互联网机构的负责人还是银行。与市场不同的是,我们认为服务商并不是简单的“推手”,技术含量低,声音弱。事实上,他们在服务商家的过程中,可能会对特定行业的商家形成深刻的了解,用户粘性强,重置成本高。互联网总机构减少向服务提供者退还佣金的,服务提供者可以选择放弃退还,提高商户费率,以稳定或增加其收入。

例如,微信推出的餐饮用户绿洲计划为“商户费率低于其他行业0-2‰,服务商佣金为2‰”在这项业务中,微信将从商户费率中提取2‰,因此服务商的利润空间只有2‰。此后,微信将服务商的回报率降低到0.5‰~1‰,服务商的利润空间急剧缩小。2020年5月底,收款吧和好天商务服务退出微信绿洲计划,商户费率由2‰提高到3.8‰。目前,商家反映自己名不见经传,而服务商却有信心提价,这说明他们在产业链上有一定的信心和一定的议价能力。

我们认为,如果银行希望借DCEP获得更多用户,可能的方法包括:

1) 降低商家促销现场率;

2) 返回服务提供商。

温馨提示:

文章标题:央行数字货币: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新变量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45690.html

更新时间:2023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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