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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传伟:从范逸飞的角度解读数字人民币的经济和技术属性

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其核心观点可以用“一贯”来形容。

原题:邹传伟:数字人民币生态模式初探,作者:万向区块链首席经济学家邹传伟

数字人民币生态的参与机构有哪些?他们将扮演什么角色?4月份以来,数字人民币在四个城市进行了试点,成为金融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比如,A股市场出现了数字货币概念股,证券公司研究人员研究了数字人民币对相关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影响。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数字人民币信息有限,市场上的研究报告大多具有“合理投机”的性质。

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逸飞在《金融时报》上发表了《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政策含义分析》。这是《第一财经日报》2018年1月25日发表的《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若干思考》后,范逸飞在财经媒体上发表的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立场的声明。从范逸飞的两篇文章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有着明确的战略规划,其核心观点可以用“一贯”来形容。在我看来,范逸飞的最新文章揭示了数字人民币的生态概况,还有一些尚未解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数字人民币的货币经济属性

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在M0(流通现金),这与数字人民币作为零售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定位一致。从主要国家的CBDC项目来看,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CBDC都取代了央行货币,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即存款)并不处于同一水平。由于M1和M2包含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很难从逻辑上确立用CBDC代替M1和M2的参考。数字人民币的M0定位和意义需要结合中国的货币和支付体系来理解。

在现代社会,商业银行货币是广义货币供应量的主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贷款是伴随着货币创造的,货币创造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社会功能。商业银行向个人和机构发放贷款时,资产方增加贷款,负债方增加存款。在部分存款准备金制度下,如果这一过程持续下去,将形成存款的多重扩张机制。虽然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贷款,但只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伴随着负债(即存款)的增长。在私营部门机构中,只有商业银行的负债才能有效地履行货币职能。用户使用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进行支付时,涉及到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和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

当用户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电子支付(如转账、发送、抢红包)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由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支付,但通过绑定银行卡进行支付,实际上是使用商业银行的存款币种完成的。二是通过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支付,如支付宝余额、微信钱包余额等。支付余额账户实质上是预付款价值,它对应的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用户委托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付代收资金(即储备资金),这就要求用户提前用商业银行存款充值。按照现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制度,准备金100%中心化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以上简要介绍了支持M1、M2流通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行内支付系统。这些系统为中国发展全球领先的移动支付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这些系统的电子化和数字化水平,不需要用数字人民币代替M1和M2。

数字人民币与人民币现金之间存在着多重关系。

首先,数字人民币可以看作是现金的升级版。这与M0和“现收现付”的核心功能相同。

第二,以数字人民币代替现金,不仅有助于降低现金的印刷、调拨、储存、配送、取款、分拣、销毁等成本,而且可以打击以现金为基础的偷税、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具有可控匿名性和可追踪性。

第三,虽然现金的绝对量仍在增加,但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金的使用率一直在下降。很多人“手拿一台机器走遍全国”在此背景下,让公众通过数字人民币持有央行货币,确保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能够等量转换为央行货币,这对于经济金融的平稳运行和公众对人民币信心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零售支付方面,数字人民币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目标用户和场景上有很多重叠,这将为当前的电子支付系统提供更多的冗余。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是支付工具,而不是货币工具。只有同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用户才能相互转移交易。数字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清偿境内一切公私债务(如消费购物、支付水煤气费、按月还贷等),符合受理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数字人民币的法律补偿特性有助于打破零售支付和市场分割的壁垒,避免市场扭曲,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通用的基础货币。

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特性

对于数字人民币的技术属性,范逸飞运用了“基于广义账户体系”、“银行账户松耦合”、“基于价值属性衍生不同于电子支付工具的新功能”等表述。如何理解这些陈述?我觉得最好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数字人民币专利文件。

在以商业银行存款账户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为代表的传统账户体系中,账户名称反映了用户的真实身份,而账户余额则记录用户有多少存款,以及有多少资金委托给非银行支付机构代收代付。在传统的账户体系中,支付就是从付款人的账户余额中减少相应的金额,增加收款人账户余额中的相应金额。如果付款人和收款人的账户不在同一个账户管理机构(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则收款和付款将导致两个账户管理机构之间发生交易,这需要通过调整其与上级账户管理机构(如中央银行)的账户余额来实现。

传统的会计制度遵循实名制的原则。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类银行账户需在银行柜台开立,并现场核实身份;二类、三类银行账户可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但一类银行账户或同名信用卡账户需要绑定才能验证身份和用途。自支付账户诞生以来,非银行支付机构一直以非面对面的方式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对于个人支付账户,I类账户需要外部渠道验证用户身份,如在线验证用户身份证信息;若二类、三类支付账户非当面开通,则需要3个和5个外部渠道验证用户身份。

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保和签署的加密数字串。每个数字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有自己的主人。所有者ID由用户地址表示,该地址通常是用户公钥的哈希摘要值。因为几乎不可能从哈希摘要值(即地址)推断出原始数据(即公钥),所以地址自然是匿名的。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性体现在地址不能与用户的真实身份相关联,或者可以通过“了解用户”(KYC)的过程不同程度地关联(例如,数字人民币钱包绑定到银行卡上),但相关信息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掌握。这些用户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系统中心化管理。

数字人民币所有权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系统记录和变更。数字货币系统是围绕数字人民币构建的,它记录着每个数字人民币所有者的地址。一个地址拥有的数字人民币总数等于该地址所有者拥有的所有数字人民币面额之和。数字人民币支付是指将支付地址拥有的数字人民币的所有者变更为接收地址。

因此,在数字人民币系统中,地址是可控的、匿名的,不一定与用户的真实身份相关联;没有类似的账户余额概念;支付体现在数字人民币所有权变动上,而不是账户余额的调整;理论上,任何两个地址都可以直接进行点对点事务。

数字人民币批发零售环节

数字人民币是最早提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重模式的。第一次模拟考试之后,主要国家的CBDC项目也相继进行,主要体现在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在批发环节,商业银行利用存放在央行的存款准备金,按需从央行兑换CBDC,这也是CBDC的发行环节。在零售环节,用户使用现金或存款与商业银行兑换CBDC。例如,如果没有瑞银和新加坡零售管理局的批发项目,那么只有新加坡零售银行的批发项目。既有批发环节,也有零售环节,即CBDC零售环节。在全球CBDC零售项目中,数字人民币处于领先地位。

范逸飞副总裁在文章中对数字人民币的批发环节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首先,只有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才能作为指定经营机构参与批发业务,并以存款准备金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数字人民币兑换。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交易,兑换数字人民币。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将向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作为公共产品。数字人民币不计息。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发环节不收取数字人民币兑换流通服务费。数字人民币批发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现金发行制度。主要区别在于,只有商业银行作为指定经营机构才能参与数字人民币的发行。

对于数字人民币的零售环节,范逸飞明确了三点。

第一,数字人民币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大额现金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

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限额管理下,商业银行作为指定经营机构,根据用户身份信息的识别强度,为其开通不同类的人民币数字钱包,提供数字人民币取款服务。

第三,商业银行不向个人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取款、赎回手续费。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 数字人民币的清算交收安排如何实现“支付即结算”和跨经营机构的互联互通?

一种想法是,个人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数字人民币交易,首先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登记中心的更新换代上。这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全额结算,这对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安全性和性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 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如何参与人民币数字流通服务?如何在数字人民币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其他商业银行能否不参与数字人民币批发环节,而只参与零售环节?也就是说,其他商业银行是否可以经营数字人民币钱包业务,但不能向中国人民银行,而是向指定的经营机构兑换数字人民币?如果数字人民币钱包的管理机制和技术成熟,这种安排不会影响数字人民币的中心化管理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双重模式。不会产生额外风险,能有效促进公众持有和使用数字人民币。

第二,商业银行的ATM机如何与数字人民币兼容?人民币现金和数字人民币将长期共存,用户之间的双向兑换需求将持续不断。这是数字人民币零售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ATM机进行升级改造。

第三,指定经营者名单能否扩大?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数字人民币认识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对指定经营机构的要求,即基础设施成熟,服务体系完善,有足够的人才储备和丰富的零售企业治理体系和风险应对经验。从长远来看,指定经营机构的名单可以而且应该扩大。

第四,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人民币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在我国,电子支付的“主动脉”是商业银行,“毛细血管”是非银行支付机构。近10年来,在创新和市场竞争的驱动下,非银行支付机构深入到人们生活必需品、生活消费、信用卡还款、社会娱乐等领域。它虽然造成了支付市场格局中心化、市场分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但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范逸飞副行长指出,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货币兑换业务,不具备为面向M0的数字人民币提供兑换服务的制度基础。具体而言,非银行支付机构无论是在批发环节从中国人民银行兑换数字人民币,还是在零售环节向指定经营机构兑换数字人民币,都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如果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必然涉及到准备金与数字人民币的双向兑换。虽然外汇储备和数字人民币都属于基础货币范畴,但这对货币经济学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

我认为,除了支付产品设计创新、场景开发、营销、系统开发、业务处理和运维服务外,还应允许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充值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在实施方式上,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指定经营机构开设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将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转入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预付代收资金,委托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但是,用户只能取回数字人民币而不是商业银行存款。这部分支付账户余额的价值基础由拨备改为数字人民币,因为两者都属于基础货币,风险内涵基本相当。

第五,企业用户的支付终端如何适应数字人民币?一方面,POS机需要升级。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应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的二维码托收系统兼容。根据数字人民币的法定赔偿特点,企业用户在符合领取条件后,不能拒绝消费者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这有利于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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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邹传伟:从范逸飞的角度解读数字人民币的经济和技术属性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05925.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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