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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数字货币交易中发生诈骗时,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个人投资和交易数字货币,但也没有保护它。数字货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商业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在大量由C2C交易或OTC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许多法院对相关的投资风险没有给予相应的保护,要求双方承担风险。

但是,一旦发生刑事犯罪,国家不会纵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如果因投资、交易等原因存在欺诈行为,警方将依法予以处罚。近年来,各地警方查处了许多依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诈骗、传销等),如在交易过程中诈骗,或以代购数字货币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等这些案件的特点是欺诈。欺诈的主体通常是平台上的客户。然而,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本身是否会构成诈骗或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已经成为很多人关注的话题。

构成犯罪的情形:

从平台的角度来看,如果提供客户之间的C2C交易服务,这种服务属于信息展示平台和交易过程的外部监督功能,平台本身一般不参与交易。如果C2C交易中存在欺诈、贪污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一般是客户的犯罪行为,平台本身提供的服务是中立的。

但是,如果欺诈/传销等犯罪行为的相关个人或组织与平台串通,且平台知道他人利用平台的交易规则实施欺诈或其他犯罪行为,则平台自身提供的中立服务已经发生变化,并可以认定为故意为他人提供实质性帮助,从而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如何区分这两种犯罪将在下一专栏讨论)。

因此,是否存在串通或明知故犯,对于平台运营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如果平台运营商主观上不知道,其提供的服务客观上不涉嫌提供欺诈服务,如匿名交易、虚构场景等特殊功能,并做了较为严格的KYC审核,并对欺诈交易有相关防范和报警措施,不能认定平台方的主观故意共同犯罪。

从证据角度看,如果办案机关认定平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证据是平台经营者是否明知而为相关客户之间的欺诈行为提供帮助或条件。对此,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供述平台、与诈骗罪有关人员的供述等,都将成为最直接的证据。而平台的运作模式、资金流向等都会成为相对间接的证据,比如交易费用、客户投诉和欺诈处理流程等。如果要成为证明有罪的证据,就需要观察其是否能够证明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故意/帮助他人犯罪故意”的条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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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在个人数字货币交易中发生诈骗时,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12222.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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