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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将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

“认识上,不宜将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数字支付等概念混为一谈,由此方可避免一系列“货币幻觉”或“货币错觉”对数字货币实践的干扰。”

数字化中的“货币幻觉”与“货币幻觉”

作者:《财经》杂志第一批节选之一周子恒略作改动

介绍

数字货币越来越接近我们的社会经济现实,尤其是数字法定货币,已经逐渐渗透到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本文从概念、理论、政策和实践四个方面对数字货币进行了分析,认为数字货币给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带来的现实挑战和理论冲击将更加迫切,这就需要更加深入、成熟的理论思考和更加充分、积极的策略。

在理解上,不宜混淆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数字支付的概念,避免一系列“货币幻象”或“货币幻象”对数字货币实践的干扰。

观点:将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

1、 把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将人民币列为银行货币和数字货币的两种形式,即“一法两币”。具体而言,“一种方法”是指人民币作为计价、定价乃至核算单位的法律唯一性不变;“两种货币”是指货币形式包括数字形式和非数字形式。所谓“非数字形式”,即银行货币,包括银行账户货币、现金和硬币。

与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相比,个人往往不需要支付记账费用,对使用什么样的计价、计价和记账单位并不敏感,也不受诸多限制;而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法律规定,他们没有记账自由选择自己的定价、计价和记账单位。所有国家的中央银行法律都充分保护法定货币不受其他货币和资产的影响。

应当明确的是,数字加密资产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没有获得法定货币地位。“货币”的称谓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数字加密资产没有法律定义。持有和交易数字加密资产既不受法律禁止,也不受法律保障。发行和融资代币是违法的。毫无疑问,以“货币”命名的加密资产并不意味着它是“货币”,更不意味着它可以在法律之外发行和流通。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加密资产,他们逐渐将资产作为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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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特别是加密数字资产,具有一系列的数字技术功能和潜在的市场价值,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对他们持开放的态度和支持的立场。然而,在经济社会中很容易将数字资产称为“货币”,这将导致“货币幻觉”,偏离数字资产的创新方向,使公众受益,并导致严格的监管

在货币史上,有资产上升为货币的先例。使加密资产无法成为“数字货币”的致命缺陷有三:一是其法定货币价格波动频繁,甚至剧烈,影响其与银行货币关系的稳定,不适合定价或记账单位,不利于支付;二是,其支付效率较低,尤其是与现有的数字支付平台系统相比,没有市场优势;三是其支付效率低的优势在于缺乏场景,这是加密资产应用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资产属性远大于货币的工具属性。

在所谓“宽容监管”的条件下,加密资产并没有朝着货币的方向取得实质性进展,而是催生了两种“变体”:代币和稳定币。

在货币史上,民间有许多自发的“代币”,往往是造币不足的产物,或是特定商品的选择或是受控交易,如“盐铅”、“茶铅”等。其中,纸币曾被称为“钱银”,作为货币的代币,被政府垄断。数字代币作为会计核算的一种辅助手段,在促进经济数字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的使用范围往往是孤立的,更不用说广泛流传了。数字代币发行后,私有数字代币将逐渐完全退出。

稳定币是为了满足支付需求,特别是跨境支付。它是跨境支付安排中的一种新工具或数字化手段。它不是一种“货币”,而是一种“桥梁资产”。稳定币的市场表现往往不那么稳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加密资产法定货币的价格波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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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十年中,加密资产从升级到数字货币变得越来越遥远,而不是越来越近。在此期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法定货币价格大幅上涨。因此,加密货币是否比法定货币更具优势和可接受性?相反,它显示了“加密货币”属性的局限性。正因为如此,近十年来,各国当局逐渐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资产属性进行了界定,并否定了其货币功能。如果我们坚信只有物价上涨的资产才能作为货币使用,这种“痴迷”是“理所当然”的,没有事实和理论依据,这是不足以评论的。

必须指出的是,基于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加密资产具有突出的“优势”,可以实现数字货币社区间的流通,甚至可以突破一系列人为障碍,实现真正的全流通。这样的预测是合理和重要的,但它是以数字货币社区体系为前提的,并没有构建一个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体系。跨越式构建跨社区数字货币,不仅是空中楼阁,更是另一种“货币幻觉”。如何建立一个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关键是要满足经济数字化的现实需要,从实际出发,而不是局限于一种或另一种货币痴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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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将数字货币局限于数字支付是一种“货币幻觉”

从个人对货币的体验来看,很容易锁定货币在支付中的功能。因此,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数字货币的功能局限于数字支付,特别是个人或零售数字支付。而且,只要数字支付被市场体系接受和认可,并有良好的发展趋势,央行就不再需要发行数字法定货币。事实上,支付与许多货币功能是分离的,它优于货币本身,或者说,只要满足了支付需求,货币本身就是可有可无的。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觉”。这导致了一系列的误判,比如将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误认为是“货币发行”。那么,央行就没有必要发行数字法定货币,否则,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就会加剧

作为一个数字支付平台,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的账户系统是一个“数字支付工具”,而不是一个银行账户。其账户余额为(待签发的)“数字支付指令”,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误认”为数字货币或银币。从根本上讲,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不是货币发行机构。它不可能单独发行数字货币,更不可能阻止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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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范围主要中心化在个人端。企业或政府机关只是收款人,其收支过程仍在银行支付系统的规则中。换言之,数字支付仅限于个人或家庭部门,并没有真正触及企业部门和支付部门。另一方面,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之间的竞争是垄断性的,相互封闭是常态。因此,现有的第三方数字支付系统不完善,公共场景封闭,私人场景分离。这就需要央行发行数字法定货币来打破这种局面。

发行数字法定货币的关键是在现有银行账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数字法定货币账户体系。账户系统支持公共和私人场景,支持以账户为主体的数字化决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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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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