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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金融法规:鼓励在金融服务和监管中使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浙江省正式立法对地方金融进行监管。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浙江省正式立法对地方金融进行监管。

5月1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地方财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2章,包括总则、地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区证券市场等地方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从事有关金融业行政方面,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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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30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应当备案

《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同一贷款人单笔借款或者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借款对象超过30个的,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在15日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合同复印件和贷款发放证明报送设区市地方财政工作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贷款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同时,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民间借贷信息备案服务的,应当每季度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但是,民间借贷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交付证明、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此外,金融机构应将民间借贷方履行备案义务作为信贷的重要信用信息;将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作为良好的信用证明材料。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的民间借贷,除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以外的大额贷款,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外,不作为影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评级的负面因素被依法认定为不良信息。

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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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组织应当认真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同的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与中央财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协调配合,带头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及时稳定处理金融风险。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范体系,整合利用各类金融监测数据信息、基层社会治理网格筛选信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数据信息,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

第二十四条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可能造成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地方金融组织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财务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醒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注意风险;提醒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关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经理的风险;法律、法规和其他依照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形成重大财务风险的,当地财政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也可以采取扣押财产、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等措施;协调类似地方金融机构接受现有业务或协调指导其进行市场化重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协助中央财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国家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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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在金融服务和监管中使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列为一章。

其中,浙江省政府将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地方财政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要推动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支持企业上市、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票市场上市,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改善融资结构。

根据规定,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推动金融技术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建立完善与创新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新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指出,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由省级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金融业务的,由省级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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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浙江地方金融法规:鼓励在金融服务和监管中使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2020.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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