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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案三问及最新《电子欺诈意见二》对场外交易的影响

作者吴硕

本期编辑|吴科林

赵东案一直牵动着钱币界人士的心。官方消息尚未公布。

近日,欧克连锁新闻称,肇东案的审理已经结束。

总结信息:

1.赵东等人为运行子平台提供OTC服务,涉及交易2kW+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其他多人搭建四方支付平台服务上游赌博黑灰色产品,涉案金额31亿元,涉嫌非法经营;

3.赵东获利3W+元,已认罪处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二年徒刑,并处罚金,缓刑;

4.检察机关建议对赵东团队其他成员判处一年六个月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周广凯认罪并接受处罚,建议适用缓刑;赵鹏、于晓涵拒不认罪。

消息一出,就引起了很多热议,主要中心化在以下三个问题上。

1.赵东的团队是否涉及到这么少的资金和利润?

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认定非常苛刻,大多数案件很难得到充分的调查,最终核实的数额往往远远低于实际犯罪数据。

以诈骗罪为例,按照传统的认定诈骗罪的做法,要对诈骗所得逐一核对,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逐一诈骗。现实情况是,有的被害人没有报案,有的被害人没有留存过户记录或现金交付,这部分数额大多只能从犯罪数额中剔除。另外,网络诈骗呈现“一对多”和“多对多”模式,犯罪链条复杂,犯罪分子“与时俱进”,有时很难查清整个案件的方方面面。如果任何一笔钱或链接不清楚,只能从总额中删除。

离题也是许多犯罪嫌疑人出庭后拒绝认罪的原因。尤其是在侦查初期,当他们看不到案卷材料时,他们不想承认,但不知道司法机关掌握了多少证据,应该承认多少,以防他们不太重视。

两年刑期,轻?

以帮助他人相信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是说,不管涉及多少钱,赚多少利润,刑期都只有3年。

这与最初的立法理念“帮助行为入罪”有关。对于白话文的翻译,我们应该单独用刑法来打击一些外围的辅助行为。本意是斩断“手脚”的核心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降维打击,在刑法设置上属于轻罪,应当严格控制法定刑的最高限。

此外,刑事政策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罪受罚,积极退赃。被告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你把所有的项目加在一起,句子会更低。从三年减少到两年也是在法律框架内。

作为离题,我想回到那一年,在制度上,最痛苦的是计算刑期。我想按一下爆炸计算器。

为什么队里很多人不认罪?

瞎猜。OTC+帮助他人犯罪的核心点必须是“主观上是否知道他人利用网络犯罪”。圈内普遍认为,场外交易数量多,被动遭遇黑钱的可能性大,但不会。

在实践中,明知不是黑或白,也就是明知或全然不知。更多的是一种“暧昧”的状态,依稀不安,什么都感觉不到。这也是最难判断的情况。有必要根据被告人的认知、过往经验、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获利情况等,作出全面的审查判断。

涉及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行业自然是不利的。不少司法官员认为,正是因为遭遇黑钱的概率很大,要提高注意义务,防范风险。在当前严厉打击的政策背景下,“主观认识”的认定较为宽泛。风口行业应提高警惕。

另外,腹部是黑色的。认罪,两年,也许缓刑。他拒绝认罪,被判一年半徒刑。事实上,他已被拘留一年,并已被判处真正的刑罚。他半年后就要出来了。试用期不少于两年。从法院判决之日起,社区矫正和各种监督最快将于2023年结束。如果有人上诉,时间会更长。我们不能排除这种考虑。当然,有些人会谈论累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见。大多数人认为他们不会再犯罪了。

说些严肃的话。

近日,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有媒体称,这是首个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其中,有两项明确提及“虚拟货币”。

第十条结合上述第三个问题,明确了司法机关认定“知道”的方式。第一次可能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提示一次,再次直接定罪。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多地区已经做到了这一点,特别是“破牌行动”以来。

第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客观行为的认定。简单可以理解为几种洗钱手段。其中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什么“明显不同于市场价格”。在民法概念中,上下30%的幅度,即“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市场价130%”,是不合理的。回到刑法上来,空间可能没那么大。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这还要看被告能否对价格给出合理的解释,让司法机关信服。

10、 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设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明确告知其交易伙伴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并继续与其进行交易,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以协助追究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11、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所得及其所得,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转移、兑现或者提取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他们不知道。

(1) 重复使用或者使用非个人身份证件设置的多个收款代码或者网络支付接口,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或者取款的;

(2) 以与市场价格明显不同的价格,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设备等进行房产转换和套现;

(3) 那些协助转换或转让财产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服务费”的人。

有上述行为并事先合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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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肇东案三问及最新《电子欺诈意见二》对场外交易的影响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94295.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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