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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刑事手段来规范虚拟货币?研讨会上专家们的意见值得深思

7月9日下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工作队联合举办,中国政法大学东方金融监督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第二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局召开了第二次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实践论坛。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上海市检察机关银行保险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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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虚拟货币犯罪的法律适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思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室主任胡春建,上海市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于健,毛玲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东方金融监督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出席了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庭庭长于海松应邀出席论坛。来自市公安机关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50余人出席论坛。论坛由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建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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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民法院检察长陈思群在论坛开幕词中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和金融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国际金融中心上海,我们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应对各种金融创新所蕴含的风险,带头研究各种金融衍生品和伪金融产品涉及的监管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统一金融公正标准,为金融监管建言献策,为金融秩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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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室主任胡春建作了“本市检察机关办理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律适用难点”专题报告,提出了虚拟货币犯罪的类、法律属性、法律适用范围和法律适用的难点,供与会者讨论的虚拟货币相关行为的价值认定和刑事规制。

本次论坛围绕“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和“虚拟货币犯罪的刑事规制”两个主题展开。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与监管路径

近年来,基于区块链技术和分布式计费模式的虚拟货币及相关代币交易活跃。司法实践中,存在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具有侵犯财产性质的虚拟货币案件、以虚拟货币为投资对象非法集资案件、以虚拟货币洗钱转移非法收入案件。司法实践部门对不同类的虚拟货币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有的以虚拟货币为数据,有的以虚拟货币为财产,适用不同罪名,导致量刑差异较大。如何认定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本课题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室主任胡春建主持王小华,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居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厅副主任刘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吴雅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交易模式及其法律属性”、“虚拟货币监管政策视角下的刑事司法路径选择”,“民事审判视角下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非法获取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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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犯罪的刑事规制

目前,虚拟货币犯罪主要包括以“虚拟货币”为直接侵权对象的犯罪、投资标的的犯罪、结算方式犯罪、洗钱手段犯罪以及从事“虚拟货币”和首次发行代币(ICO)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在调查取证和法律适用中存在哪些困难,如何解决?

本课题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于健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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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唐海亭;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第四支队李瑞,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涂龙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响,中国政法大学东方教授,介绍了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难点和证据的认定,并就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和对策作了区块链和区块链专题发言,代币发行与融资活动的刑事规制,数据功能分化与虚拟货币犯罪的刑事规制,虚拟货币犯罪的犯罪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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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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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于海松指出:

首先,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其是否属于财产并没有被前置法明确界定。《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似乎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在刑法中,具有财产属性并不一定就是财产,财产犯罪也不一定适用于相关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就是一个例子。同样可以认为,非法获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体“数据”也可以具有财产属性。

第二,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在民法界存在争议。刑法是其他部门的保障法。在前置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锋陷阵未必是最佳选择。坚持刑法的第二法属性,努力保持谦虚的立场。只要先在民法等前法中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财产犯罪在刑法中的适用就不会有问题。

三是在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15年。在大多数情况下,罪与罚可以并重,犯罪不会轻判。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确实不适用的情况下,如未使用技术手段直接敲诈勒索、抢夺虚拟货币的,也可以通过行为手段予以评价;作为例外,我们可以将行为客体解释为财产利益,并尝试适用财产犯罪的定罪处罚。当然,这样的路径是当前的“权宜之计”,制度上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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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玲玲同志是中国政法大学东方金融监督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一是论坛是一个地位高、内容扎实的前沿话题,体现了上海司法机关以司法智慧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的责任。假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对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无论虚拟货币是财产、计算机数据、货币,还是一种新的洗钱方式、一种新的集资载体,还是非法发行的证券,专家们都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的探讨。而且,当各种民间发行的虚拟货币成为投机工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新载体时,就会产生金融风险;当可自由发行的虚拟货币数量脱离金融监管时,甚至可能影响法定货币地位,影响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另外,虚拟货币给防止洗钱带来了挑战,因此,虚假货币问题值得关注。

第二,以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犯罪为客体,从动态发展的角度看待财产犯罪、计算机犯罪,既要考虑法律制度或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又要考虑刑法的特殊性。《民法典》规定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看,刑法财产犯罪中的“财产”具有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以往主要认为虚拟财产的经济属性不明确,价格难以确定,因此一般以计算机犯罪认定。然而,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是盗窃罪的定罪模式发生了变化。二是在司法解释中,2013年根据情节轻重对盗窃违禁品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在实践中,一些虚拟财产或虚拟货币存在交换价格。因此,有必要区分虚拟货币的行为对象。如果是具有经济属性的虚拟货币,应按财产犯罪处理,不具有经济属性的虚拟货币应按计算机犯罪处理。

第三是以虚拟货币为名实施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是一种利益相关者犯罪,是刑事司法严厉打击的犯罪形势。在证据规范、共犯、主从犯认定等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犯罪资源,形成执行合力,防止虚拟货币成为集资犯罪的新载体。

毛玲玲教授最后强调,中国长期以来坚持加强金融监管。如果将虚拟货币从金融监管体系中分离出来,无论是发行还是流通,其本质都应该由其核心行为来决定。虽然发行虚拟货币的前端行为的危害性尚未显现,并不属于非法发行证券,但如果将其作为套现工具从事支付结算,可以适用于非法经营罪或洗钱罪。中国对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坚持“零容忍”。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特别是私人发行的无限量虚拟货币,呈现出威胁金融安全的风险。有关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这次讨论,力求达成共识,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促进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执行力。这是启动和组织论坛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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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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