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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投机风险的通知》,强调明确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增多,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欺诈、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了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投机风险,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止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现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清理整顿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1) 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同。比特币以太坊和天津开发区货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的主要特征,并以数字形式存在。它们不是法律补偿,不应该也不能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二)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如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涉嫌非法代币销售票据、债券、未经授权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一切非法金融活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禁止和坚决取缔。进行有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也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但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产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对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5) 部门协作和联系。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中心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6) 加强领土执行。各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防范和处置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各分支机构和网络信息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参与,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全面调动资源,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虚拟货币投机交易相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7) 全面监测和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的作用,将线上监测与线下调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和发现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的准确性和效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等部门不断完善加密资产监控的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交换的全链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财务管理部应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控。

(8) 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网上监管的有效衔接,线下接触安排和资金监控,建立虚拟货币交易投机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验证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

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9)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提供开户、资金转账、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押、质押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 加强对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访问的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提供网上营业场所、业务展示、营销宣传、有偿转移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有关调查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根据财务管理部门转移的问题线索,网络信息通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关闭依法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11) 加强虚拟货币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和内容,市场监督部门应当会同财务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12) 打击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发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识别并依法妥善处理,认真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3) 严厉打击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和“破卡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进行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14)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按照相关自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依托各种产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监控,及时将问题线索传递给相关部门。

强化组织实施

(15) 加强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投机风险,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中央统筹规划、全域落实、全面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分段块体相结合,共同负责,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控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6) 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协会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其他沟通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案例分析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虚拟货币投机等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表现形式,通过投资风险教育等手段,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发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温馨提示:

文章标题:央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323498.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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