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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区块链技术应用对法院执行的影响

一、 区块链概述

(一) 区块链概念

区块链的概念来源于电子现金系统的框架概念,是信息技术领域的一个术语。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数据库。其原理是利用密码学思想,通过计算机加密算法生成一系列相关的数据块。每个数据块包含存储信息、生成和验证下一个数据块的功能。数据块是以随机散列方式与下一个块链接而形成的块链。

(二) 区块链特征

(1) 去中心化。区块链的运作与去中心化的特征密切相关,去中心化是其最突出的本质特征和核心价值。去中心化是指区块链的组织不依赖于强制的中央控制功能。每个节点通过非线性因果关系相互影响。每个节点具有平等性,共同维护组织的数据内容,实现数据的记录、存储和更新。

(2) 不得篡改。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的特点。基于其分布式核算方法,在链上的每个区块之间形成共识机制。如果要修改一个块中的信息,则需要修改链上其他块中的信息。只有掌握整个区块链组织中51%的区块,才能篡改整个区块链中的信息。这需要大量的工作和极高的成本,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实现,这样的设计理念使得区块链技术非常安全可靠。

(3) 公开透明。区块链上的信息内容公开、透明、可追溯。它对网络上的每个人都开放。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共和开放端口查询区块链上的信息。同时,区块链上每个区块中的信息是同步的,所有信息都可以相互追溯。

二。区块链技术对执行的影响分析

区块链技术对法院执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应用场景上,主要涉及火币的应用、证书安全和数据服务。本文将分析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给法院执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 机遇与便利

(1) 执行记录。法院行政人员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法记录全过程。传统的录制方法要求使用执行录制器来录制和形成视频和音频文件。从本质上讲,区块链技术在证据存储中的应用类似于执法记录仪的功能,但区块链云取证技术具有可靠性高、系统使用维护成本低、证据文件准确性高等优点。案件财产调查的实施、不动产和动产的事实查封、财产处置前的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司法拍卖后标的物移交等都需要备案。区块链技术在记录数据和生成文档的同时自动标记时间,使得这些数据文档很难被篡改。在技术层面上,为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 实施员工身份识别。目前,法院行政人员到金融机构和房地产登记机关要求协助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业务时,协助义务单位不仅需要行政人员出示工作证等身份证件,行政公务证和介绍信,还需向所在法院核实身份。处理业务所花费的相当一部分时间常常浪费在身份验证上,这大大降低了实现的效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身份识别系统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选择。通过人脸识别、数字签名等身份认证方法来验证执行人员的身份,不仅简化了程序,而且缩短了时间。同时,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可以保证数据的验证和传输过程不会发生变化,实现真正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执行奖励通知。在实施悬赏公告的实践中,各地法院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难以判断信息的及时性,即不能重复识别财产线索真实有效的信息;二是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制度缺乏统一的规定,即举报的方式和流程、举报信息的保留、审批、奖金发放流程等没有统一的规定。一方面,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的奖励公告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整个系统的信息公开透明,保证这项工作的公平公正。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也为验证举报信息的及时性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系统的特定协议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奖励系统进行管理,其他访客隐藏了部分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解决了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4) 协助义务单位的信息共享服务。效率是评价和实施的重要方面之一。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加快速度,提高效率。习总书记提出“探索利用区块链共享模式实现跨部门政府数据共享”,为提高实施效率开辟了新途径。区块链技术适用于多方协同信息共享的数据服务,为公安、房地产、税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等救助义务单位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渠道,将各部门的“私链”与信息共享的“公链”连接起来,打破信任顾虑的壁垒,形成防篡改、可追溯的区块链技术新的数据共享体系,可以显著提高实施效率。

(二) 困难和挑战

数字货币已成为网络经济时代的发展趋势。HT2是区块链技术的产物。作为可执行财产,它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财产性质的确定。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火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火币的属性。从本质上讲,火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作为我国市场上的货币流通。由于HT2不能直接作为货币使用,应视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现阶段执行虚拟财产的案例并不多,HT2的处置也没有先例可循。对于虚拟财产而言,既有实体法理论对其权利属性的混淆,也有程序法实践中如何实施的问题。

二是财产线索调查。由于火币的特殊性,它可以存储在任何实体或虚拟数据存储介质中,如手机、移动硬盘、交易平台等。在交易过程中,HT2持有人通过网络进行匿名操作,不受监管。目前,法院的侦控系统无法对火币号进行网络侦控,也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储在哪个实体存储介质中,加大了以火币号财产为对象的侦控难度,只能依靠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自愿申报的财产线索。

第三,强制措施的适用。据此,火币被认定为公民虚拟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冻结。从法律上讲,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处分HT2的权利。但事实上,法院无法实现对火币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仍可以转让、出售火币。即使可以追究其未经许可处分法院封存物的法律责任,也无法达到帮助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初衷。

四是处置与实现。人民法院处置HT2并实现时,原则上应当先采取拍卖方式。为了确定火币拍卖的参考价格,需要经过协商、询价、评估等程序。首先,双方的谈判并非一蹴而就,火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在交易时间内会发生变化,这就产生了机会风险,也是阻碍双方谈判的主要原因。其次,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价格,应向哪家机构查询?目前,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最后,参考价格只能通过评估确定。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下,火币的价值评估无疑是评估机构面临的新挑战。

结论

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为创新苑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实现了“智能执行”和“科技执行”但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发展还不成熟,与法院的执行工作结合程度还远远不够。要真正实现区块链技术在法院执行中的深度应用,需要加大硬件和软件的投入,这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虽然区块链技术有利于法院的执行,但它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挑战,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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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中国法院网:区块链技术应用对法院执行的影响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37627.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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