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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逸飞

本文来自中国金融新闻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逸飞撰稿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稳步推进数字人民币的研发。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以数字形式发行的法定货币。指定的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与公众进行交流。它基于广义账户系统,支持银行账户的松耦合功能,相当于纸币和硬币,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律补偿,支持可控匿名。我们认为,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于流通中的现金(M0,下同),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和政策选择。

1、 数字人民币的M0定位是由货币性质和发展规律决定的

在技术和需求的驱动下,法定货币形式的演变逐渐由实体形态向数字形态转变。价值尺度、价值储存和交换媒介是法定货币的基本功能,可计量性、可识别性和可转让性是实现货币功能的重要因素。在每一个历史时期,生产力的发展都产生了新的需求,技术的迭代促进了货币从实物、金属、纸币向电子、数字形式的演变,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效率,改善了消费者福利。

货币是人类社会早期发展中的物物交换。一些稀有的、珍贵的、便于携带的物品,如贝壳,变成了一般的等价物。随着冶炼技术的进步,铜、铁、金、银等金属货币开始出现。进入专业化和生产规模化阶段后,资金需求不断增加。由于金属货币携带和分割的不便,难以满足商品经济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纸币随之出现。随后,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在国家信贷的支持下,逐渐取代了纸币,完成了从金属货币到纸币和硬币形式的法定货币的演变。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基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电子化、数字化支付工具逐渐实现。但是,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不能代替法定货币发挥价值尺度或核算单位的作用。因此,在货币形态演变过程中,无论人民发行的货币多么活跃,国家(或地区)都应该中心化发行法定货币。历史上,在官方货币流通的同时,私人货币和外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民间货币的发行和使用者自身的重量和质量标准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发行法定货币,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纸币、硬币等形式,使公众获得信任,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经济发展。近年来,比特币、全球稳定币等加密资产试图发挥货币功能,私人货币、外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新一轮博弈已经开始。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有必要用新技术实现M0的数字化,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通用的基础货币。

M0数字化是货币发展规律和支付需求共同推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批发资金依托支付系统实现电子化,支持M1、M2跨行支付清算系统(如大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流通,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系统不断完善和升级,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用数字人民币代替M1和M2不仅可以提高支付效率,而且会造成现有系统和资源的巨大浪费。

随着电子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了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习惯。然而,这种基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基于账户紧耦合模式的电子支付工具,在应用场景覆盖、普惠金融、支付效率、用户隐私保护、匿名支付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另一方面,虽然现金使用率呈下降趋势,但绝对数量也将保持一定的增长,这表明法定货币的数字供给并没有跟上零售业需求的变化。特别是在金融服务覆盖面不足的地方,公众对现金的依赖度仍然很高,对数字央行货币的获取和使用有着现实的需求和期待。此外,现金管理成本高,存在将现金用于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的风险。而且,在社会经济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实物货币使用量逐渐减少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可以转换成等值的中央银行货币,以保持公众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信心。使用中心化技术处理支付交易,如加密资产,将损害国家货币主权。事实上,现金数字化的压力越来越大。货币发展的历史趋势和需求要求我们在“供给侧”上有所作为。我们需要使用新技术将M0数字化,以补充现有的电子支付系统。我们不仅要保持M0的属性和特性,而且要在价值属性的基础上衍生出不同于电子支付工具的新功能。作为国家信用的提供者,为了保证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应该响应零售需求,提供数字现金供应。

2、 从M0管理模式来看,货币发行是央行的基本职责,数字人民币应坚持中央银行中心化管理

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自然责任,也是中央银行绩效的基础。在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下,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发行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国家货币主权、为商品流通和交换提供支付手段、调节基本货币和货币供给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起回归中央银行职能。从中央银行主导的单一银行体系向“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双重模式转变,既保障了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又充分发挥了商业银行的资源优势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单一银行体系货币与中央银行和谐共生的货币存款体系。数字人民币沿用现有的货币发行体制。中央银行处于数字人民币体系的中心。负责向指定商业银行批发数字人民币,并进行生命周期管理。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负责向公众提供数字货币兑换和流通服务。

坚持数字人民币发行中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维护货币的法律地位和发行货币的权利。数字人民币的中心化管理,有利于抵御加密资产和全球稳定币的侵蚀,防止数字经济时代货币发行权的流失,确保货币发行始终服务于国家发展改革大局,确保货币稳定,数字人民币价值的安全与法律补偿。二是提高支付体系效率,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数字人民币中心化管理可以实现支付即结算,提高商户资金周转效率,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流动性问题,提高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政策执行效率。同时,有利于打破零售支付壁垒和市场分割,避免市场扭曲,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普惠金融。三是维护金融稳定。数字人民币采用可控匿名机制,人民银行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交易数据和资金流动,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行为,有效维护金融稳定。

中心化管理M0发行和流通是全球央行的普遍做法。为了确保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的控制能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对现金的发行和流通实行中心化管理。例如,美国、欧洲和中国的中央银行都采取了现金中心化管理模式,承担了现金的打印、分配、存储、交付、取款、分拣和销毁等功能。在英国,英国央行虽然将英镑的印刷、清算和仓储职能委托给商业机构,但也通过运营、财务、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和定期审计等法规体现了中心化管理的原则。尽管近年来,我国已开始探索向社会主体转移分类等职能,但中央银行仍承担着印刷、发放、提取等关键职能。

在中央银行数字发行业务中,首先要制定统一的人民币发行业务标准和规范。二是全面管理数字人民币信息,通过掌握完整的交易信息,对数字人民币的交易和流通情况进行记录、监测和分析,完善数字时代央行的发行体系。三是对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整体管理。在坚持数字人民币统一识别系统和防伪功能的前提下,央行与指定运营机构将以共建共享的方式共同开发钱包生态平台,实现各自的视觉识别和特色功能。四是规划数字人民币发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经营机构互联互通,确保数字人民币稳定有序流通。

3、 从M0的管理规则来看,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应按照现金进行管理

数字人民币的发展和发行基本符合中国的法律框架。《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和管理人民币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发行人民币,是唯一的发行人。同时,数字人民币具有数字特性,不完全适用于实物现金流量的监管规则。因此,有必要制定数字人民币的监管要求,做好数字人民币流通环境建设。同时,随着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体系的逐步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及时完善。

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律补偿的性质。数字人民币主要位于M0,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及其他与现金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人民币法定赔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条件接受的,不得拒绝以数字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所有公私债务。

数字人民币还应遵守大额现金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为配合反洗钱相关工作,试点地区的数字人民币还应办理大额现金存取登记,有关机构应当向央行报告大额和可疑的数字人民币交易。

4、 从M0收费体系来看,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向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它不计算和支付利息,也不收取外汇和流通等服务费用

数字人民币主要位于M0,这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根据萨缪尔森在纯公共支出理论中对公共物品的定义,法定货币属于公共物品。因此,中央银行对现金交易不收取手续费,相关的设计、生产、运输、仓储、取款、销毁等费用由政府承担。数字人民币也是一种纯公共产品。首先,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服务面向全社会,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全社会所有成员所共享,这是不可分割的;其次,数字人民币体系建成运行后,消费者的增加将不会增加线性增加发行流通成本,也不会影响对他人的服务质量,边际成本较低第三,没有人会排斥他人消费数字人民币服务,这是非排他性的。而且,数字人民币不计息、不付息,是非营利的,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了与“现金换数字人民币”相一致的免费战略。央行建立免费的数字人民币价值转移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不向发行层收取汇兑流通服务费,商业银行不向个人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取款和赎回服务费。这样可以节约人民币生产流通成本,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定和部署,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要充分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实现可持续经营,必须参照现行票据发行安排,分配发行费用,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

5、 商业银行应根据M0的数字化发行模式,承担人民币发行的职能

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提供数字兑换服务。《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管理人民币流通。人民币现金的发行主要通过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实现。因此,商业银行为数字人民币提供兑换和流通服务具有法律依据。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货币兑换、现金存取款业务,不具备为面向M0的数字人民币提供兑换服务的制度基础。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向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

商业银行提供的M0兑换服务是全球最佳实践。“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双重模式被各国广泛采用。中央银行是基础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流通的调节者。商业银行通过货币的投入、流通和取款,为社会公众提供现金存取服务。美国、英国、德国和中国的主要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转移现金,以便与公众交换。这不会轻易导致“金融脱媒”,也不会对现有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运行产生较大影响。

为确保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安全稳定,必须慎重选择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作为指定经营机构,率先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一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商业银行作为指定经营机构,应具备成熟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充足的人才储备。商业银行提供的汇兑业务可以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实现优胜劣汰。第二,降低风险。商业银行作为指定经营机构,在零售业务治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能够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增强公众持有和使用数字人民币的信心。第三,应避免金融脱媒。数字人民币遵循货币发行体制的双重模式,不付息,避免了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竞争。四是有利于货币政策的传导。商业银行提供的数字人民币兑换可以加快资本向商业银行回流的速度和效率,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为货币政策传导提供更直接、更高效的渠道。

在中央银行中心化管理的前提下,兼顾稳定性和创新性,探索指定经营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和机构的合作模式,共同提供数字人民币流通服务。为了保证数字人民币的广泛使用,不给现有金融市场带来太大冲击,必须充分发挥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人民币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在实物现金流过程中,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为公众提供人民币服务。在数字人民币流通的过程中,考虑到技术基础和制度管理的高要求,商业银行作为指定的经营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基础上,可以与其他商业银行和相关机构合作,为公众提供数字货币流通服务。具体而言,商业银行作为指定经营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限额管理下,根据客户信息识别强度,负责为其开通不同类的人民币数字钱包,并开展数字人民币取款和赎回服务。同时,商业银行作为指定的经营机构,会同其他商业银行和有关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承担数字人民币的流通业务,并负责零售环节的管理,实现数字人币安全面高效运营,包括支付产品设计创新、场景开发、市场推广、系统开发、业务处理、运维服务等。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充分调动市场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作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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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逸飞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03552.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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