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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犯罪调查与司法对策

比特币犯罪调查与司法对策

–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的比特币案件为样本

李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一级检察官

田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助理检察官

摘要:近年来,比特币凭借区块链技术风靡全球,比特币领域犯罪呈现“井喷”态势,在法律和技术层面对传统司法提出了双重挑战。本文通过对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来比特币刑事案件的分类、立案和系统分析,深入探讨了阻碍司法办案的短板因素,着力拓宽电子侦查和资金追查的实践思路,探索解决价值认定和执行衔接的现实难题要全面解决刑事治理问题,要增强精准打击犯罪的有效性,汇集全流域有效监管的共同治理力量。

自中本首次提出比特币概念以来,比特币已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虚拟货币。它的成交价一路飙升,更多的人加入了炒作的行列。在人们普遍认识不足、法律监管缺失、监管应对乏力的背景下,该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不断上升,新犯罪日益突出,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对公民财产权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5年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罪等14起比特币相关案件15人,以及诈骗罪。其中,科技犯罪11起,财产犯罪2起,其他犯罪1起。

比特币犯罪调查与司法对策

比特币犯罪调查与司法对策1

在挖矿、投资、仓储、交易等过程中,侵害法益行为更加复杂,犯罪手段更加科技化,犯罪形式更加多样化。研究发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比较货币属性与犯罪性质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移送审查罪名不一致、逮捕起诉罪名不一致、案件性质差异。除了一些将比特币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案例外,还有许多案例对侵犯财产的指控进行了审查和认定。比如潘某敲诈勒索案,检方和法院就罪名认定达成共识。

1、 比特币领域犯罪的一般特征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虚拟货币交易量最大、交易最活跃的国家之一。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典代表,具有去中心化性、匿名性、技术性、全球流通性和多对多交易性等特点。它既是网络犯罪的客体,又是网络犯罪的工具。

(1) 黑灰色产业成为犯罪的技术支撑

区块链为底层技术逻辑,充分依托黑灰色行业技术,借助互联网拓宽犯罪半径,并利用网络便利实施跨区域犯罪。作为首要技术工具,黑灰色行业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网络数据或软件为对象,以篡改代码、编程、制作“钓鱼网站”为手段,成为该领域犯罪的滋生地。如[案件一]潘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1]。被告人潘某受雇于他人,并模仿投币网(网址:www.binance.org.cn )制作“钓鱼网站”,引导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和验证码,非法获取中安德瑞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密码等数据,导致比特币被盗,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在该公司的硬币安全账户中,非法所得77117.92元。另一个例子是潘某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潘某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威胁在不支付比特币的情况下对服务器进行DDoS网络攻击,向被害人河北滨海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勒索比特币。可见,黑灰技术使犯罪具有灵活性和隐蔽性,具有明显的无地域性特征。

(2) “金融创新”暗藏非法集资陷阱

以投融资、代币发行融资、互联网金融创新等为幌子,该领域犯罪日益呈现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诱惑明显、风险扩散迅速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炒作热门概念,包装比特币理财项目,诱惑非特定社会对象投资。募集资金没有用于购买产品甚至卷款,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赃款追缴难度较大。如[案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被告人马某、刘某等人通过在青岛东辉国际大酒店等地的宣传推介会,通过投资比特币理财产品(月息高达7-10%),诱使非特定人群投资比特币现金理财产品,获得高额佣金。由此可见,比特币相关犯罪已经蔓延到金融领域,特别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代币发行(ICO)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以比特币为收藏对象,逃避金融监管,编造改造项目,实际上是欺诈行为。

(3) 洗钱犯罪是一种新的洗钱犯罪

比特币的全球流通和可兑换性为洗钱提供了新的“温床”。在众多洗钱方式中,“跑路平台”广受犯罪分子青睐,成为上下游非法资金流通的黑灰色产业链。犯罪分子通过创建非法网站,吸引用户注册、出租代收二维码,为上游犯罪洗钱。如[案4]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温、郭等7人包庇、隐瞒犯罪所得案[4]。被告人文某等人使用手机,如郭某、常某等,使用手机上的“火币”、“银行币”、“比特币”等软件,利用他人开设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多次买卖虚拟币经营子项。涉案金额高达900元,给上游犯罪查处带来困难,损失无法挽回。

(4) 虚假交易成为一种新的欺诈手段

犯罪分子要么以“投机”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非法占有比特币,要么以“充值投票”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投资比特币,要么搭建虚假交易平台,人为操纵涨停,诱使被害人买卖。欺诈手段多种多样,很难被发现。如海淀检察院办理的三人诈骗案。这三人建立了一个硬币土豆网站,并策划了一项充值投票活动,即利用比特币充值,以换取其他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投票权。排名前三位的虚拟货币可以上市交易,并承诺随后返还比特币。之后,犯罪嫌疑人操纵票数,制造服务器停机的假象,并将受害人投入的比特币据为己有。

(5) “自盗”Convex显行业防范漏洞

比特币犯罪分子的背景比较行业化,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行窃的情况并不鲜见。例如,钟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5]。被告人钟某系北京比特币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拥有公司所有内部系统的管理员权限。之后,他使用TeamViewer软件远程控制公司电脑,并使用root权限进入公司租用的阿里巴巴云服务器。他将代码插入比特币钱包程序后,将公司100枚比特币转入个人钱包,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部分比特币难以追回。另一个例子是海淀检察院办理的安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安某在北京百度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服务器运维经理期间,利用维护公司搜索服务器的便利,采用技术手段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和网络资源,获得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然后卖出部分虚拟货币,赚取利润。

2、 比特币领域刑事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近年来,该领域犯罪频发,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通过编写代码、添加或删除应用程序、或利用其支付结算功能掩盖上游犯罪、犯罪手段隐蔽、犯罪方法智能化等方式非法获取比特币,造成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司法面临严峻挑战。解决亟待解决的治理问题,不仅涉及对比较货币本质属性的分析判断,还涉及法律适用、罪名认定、调查取证等实践环节。

(1) 比较货币属性的认知差异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差异

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比特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二是比特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由于认识基础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比如盗窃比特币,有的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的认定为盗窃罪。这场司法纠纷伴随着比特币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判决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全国各地判决的差异上,也体现在同一法院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上。政策文件的演变,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中肯定其“虚拟货币”地位,表明比特币不再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数据,但虚拟财产具有经济和价值的财产属性,但其是否应被充分纳入虚拟财产的广泛范畴,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论还远未结束。虽然部分司法文书仍认为虚拟财产只属于计算机数据,但笔者认为,在涉案金额巨大的前提下,认定计算机犯罪将导致量刑极轻,而是否具有惩罚的意义也有待进一步研究。在虚拟货币的背景下,侵犯财产罪的刑法理论需要进一步的修正和拓展。

(2) 资金链追踪难已成为案件侦破的主要障碍

由于比特币的独特属性,犯罪分子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货币交易,给司法侦查带来诸多障碍。鉴于各国的货币监管体制和金融运行规则不同,一旦非法资金流入其他国家的金融体系,将加大资金追踪的难度。

1.比特币的匿名性为犯罪分子隐藏身份提供了便利。由于比特币的密码和点对点网络结构,其设计机制不需要用户提供标识或验证。一些交易平台仅限于识别身份证的真伪,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因此,洗钱者通常在交易平台上注册账户,利用他人身份证等虚假信息购买比特币,然后用他人电子邮件注册比特币钱包,实现流通。比如目前知名的投币网站,用户只能通过电子邮件注册,而实名制只需要进行交易。此外,比特币随机生成公钥和私钥,可以“一次一个秘密”,实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用户还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帐户。因此,在只能显示电子钱包地址和转账金额的前提下,很难将比特币的交易地址与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联系起来。犯罪的真实身份可以隐藏,可疑交易无法追踪控制和锁定。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举证也面临诸多困难。由于下载钱包的客户端不需要任何实名认证,因此很难确认受害人是否为合法持有人。

2.比特币的多对多交易属性导致资金链多条线交织,资金掺杂不清,资金流验证困难。犯罪分子一旦将非法资金注入渠道,就会通过比特币的“混合”技术进行多层次、复杂的交换交易,从而模糊比特币的原始来源以及比特币与支付账户之间的联系,使清洗后的比特币再次用于经济领域。例如;在海淀检察院办理的邵某等3人涉嫌诈骗案中;通过频繁更换比特币钱包,犯罪分子最终将获得的比特币分等级、反复地转移。

3.比特币交易的全球性和快速性使其摆脱了传统的金融监管,交易的跨境性非常明显。交易由软件自动完成,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动,大大增加了侦查难度。此外,由于缺乏对境外金融机构的回应和境外资产追踪,执法机构也难以识别可疑用户,获取交易记录。

(3) 传统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难以适应犯罪指控的要求

通过对近5年来未逮捕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比特币的特殊属性和跨境取证的难度,是造成犯罪嫌疑人难以第一时间锁定、整个犯罪链条难以及时构建、资金去向难以追查的原因,以及侦查经验的缺乏、审查技术的薄弱、信息技术的缺乏以及证据收集方法的不完善也严重制约了电子证据检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的网络犯罪大数据显示,网络犯罪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利益链:上游提供技术工具和收集个人信息,中游实施诈骗等网络犯罪,而下游则利用支付渠道“洗钱”资金。特别是在信息技术迭代升级和犯罪手段革新的背景下,传统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遇到瓶颈,面临着电子证据存储、有效的犯罪信息固定等困难,有效的信息提取和证据有效性受到质疑。在比特币相关案件中,侦查机关容易把握下游,却难以把握上游。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将在被捕的嫌疑人和比特币运营商之间建立实质性联系。即使后续的一系列补充证据得以实施,犯罪分子也会因为错失了最好的侦查时机而逃脱侦查。

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是侦破此类案件的首要关键,也将影响整个案件的整体走向和犯罪事实的最终认定。例如,在财产侵权的情况下,虚拟货币钱包、虚拟机软件和移动设备、网页浏览记录和缓存等不同载体记录的电子数据,可能与比特币的存储和转移过程以及盗窃或欺诈手段密切相关。例如,在科技案件中,电子证据不仅贯穿于犯罪的全过程,而且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锁定、行为轨迹的建立、犯罪现场的减少等密切相关。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波动性、及时性和易篡改等特点,如果不及时提取和保存电子证据,一旦原始存储介质遭到破坏或销毁,电子证据将被销毁;通过技术手段难以追回,势必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此外,侦查人员在电子证据提取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也将对指控能否在庭审中顺利进行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在科技类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制作过程是否排除了他人篡改数据的可能性,提取的电子痕迹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独立操作,也将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4) 很难确定比特币的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对比较特殊货币价值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在财产侵权案件中,这不仅体现在全国各地判决的不同,也体现在同一地区同类案件认定的不一致。一方面要考虑案件的具体现实和不同的侵权模式,另一方面也与新技术维度下司法人员法律认知的差异有关。对海淀区检察院近5年来的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虽然大多以科技罪名立案,但仍有1起敲诈勒索案被法院提起公诉并判刑,异地办理盗窃、诈骗案件较为普遍。因此,比较特殊货币价值的统一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其价格具有巨大的浮动空间,给司法鉴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笔者认为,特殊货币的价值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被害人的购买价格、比特币交易平台上显示的价格、专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销售的赃物金额。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究竟采取哪种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如果是由交易平台的价格决定的,由于比特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汇率总是浮动的,同一天会有很大的波动,仅凭案发时的价格决定问题还是很难解决的。如果以销赃价格确定,并非所有犯罪都有销赃环节,销赃金额将低于市场实际价格。如果按照案发地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涉案金额,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缺乏具备资质的特种货币价格鉴定专业机构,法院也难以受理。我院办理的潘某敲诈勒索案,以被害人的购买价款作为犯罪数额,由于犯罪嫌疑人多次以同一手段作案,也能满足“多次敲诈勒索”事实的认定。

(5) 监管不力导致比特币相关犯罪向全球蔓延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比特币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反洗钱规范。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围绕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要求交易平台识别用户身份,要求用户实名注册,并注册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必须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另一方面,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辖区内的交易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管,并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管。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与专项货币交易平台相比监管力度较大,国内相关平台相继关闭。

尽管如此,这一领域的犯罪仍在增加。黑色和灰色行业已成为主要的保护伞。犯罪手段的多样性、资金链在国外的蔓延性、案件侦查的障碍性、各种犯罪的复杂性,都使得现行法律软弱无力,难以从源头上、尽快遏制犯罪。比特币不仅可以摆脱包括银行在内的传统金融清算系统,而且其国际流通的特点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方访问任何计算机来挖矿、购买、出售或收集比特币。如果比特币服务提供商位于反洗钱监管薄弱的地区,将进一步导致虚拟货币交易信息更加碎片化,增加资金追查难度。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地点、犯罪分子身份和落脚点无法确定,使得传统的刑事管辖面临诸多困难。而且,各国法律法规的差异和保护力度的参差不齐也会导致不同的起诉结果,从而导致管辖权的冲突。

(6) 比特币相关犯罪的多样化对法律的精确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如上所述,比特币不仅成为毒品犯罪、洗钱、走私、涉税犯罪、金融诈骗等犯罪的工具或手段,还可能成为资金入侵和集资犯罪的对象。比特币犯罪种类繁多,侵犯合法权益的复杂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巨大,应当引起司法实践的高度重视。

有关比特币犯罪的司法争议不仅中心化在对比特币法律属性的不同理解上,而且中心化在对犯罪行为的实体判断上。如何评价刑法中利用科技手段窃取、诈骗比特币的行为?是共同财产犯罪还是科技犯罪?特别是近几年,代币发行(ICO)行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因为投资者可以用比特币代替合法货币进行投资,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于管理比特币账户或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维护人员,非法持有比特币能否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因此,“占有转移”的认定标准、既遂形态的认定、法律性质的判断、本罪与本罪的厘清等一系列问题将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严峻的挑战。

3、 比特币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海淀区检察院近5年来该领域案件处理情况的总结,发现部分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间,因证据可疑、质的纠纷,未能进入后续诉讼程序,甚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但双方在案件定性上存在较大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有侦查方向偏差、犯罪预断不足、证据调查不足等。但不可否认,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着如何将现行刑法理论应用于新案件处理、如何有效利用传统技术证据指控犯罪等瓶颈。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1) 依托新技术实现非法资金全链条追踪

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相比,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罪还具有追踪链长、可疑资金混杂、转移过程复杂等特点。近年来,资金链追踪已成为该领域案件处理的难点和难点。通过买卖比特币洗钱,通过多次转账使资金转移过程复杂化,不仅增加了追踪和监控非法资金流动的难度,也迫使我们探索创新资金追踪模式、重建资金链体系的新技术。

笔者认为,解决此类案件的首要前提是通过地址分析和连锁监控,锁定用户身份,确定调查范围。尽管比特币的用户可以生成任意数量的地址来隐藏自己的身份,但区块链上存在比特币的存储、使用、交易和实现的痕迹。通过跟踪与专用硬币钱包相关的注册信息,分析网络IP地址和MAC地址,提取聊天记录和浏览痕迹,分析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办案机关仍能找到线索,追查和划定犯罪分子的落脚点范围。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基础技术入手,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结合时间节点、资金数额和流向,提高交易地图分析能力,通过数据挖矿、数据碰撞等方式发现相关线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一是利用技术辅助办案,与专业区块链分析机构合作,在查阅区块链上虚拟货币账户信息和历史交易数据的基础上,摸清涉案账户间虚拟货币转账的过程。比如在办理邵某等人涉嫌诈骗案时,我们在外部脑力的充分帮助下,率先与区块链大数据分析公司合作,通过对区块链的合理跟踪,打通了大部分资金转移环节。二是从比特币交易平台获取详细的交易数据。由于区块链上开放的比特币交易数据不能反映同一交易网站的内部交易数据,特别是在比特币“多对多”交易模式下,平台内资金流动混乱成为一大障碍,因此,对平台内的交易数据进行检索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开展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有效缓解资金追踪受阻的局面。在洗钱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要经历多次货币交易和货币交易,其中的交易往往是通过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来完成的。因此,获取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背景数据对于识别账户交易信息、确定涉案资金流向非常有帮助。综上所述,笔者建议,要运用新技术打击新的犯罪,运用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利用信息流、资金流在网上挖矿、追踪资金去向,实现对涉案人员的全网打击和对犯罪事实的准确指控。

(2) 创新电子证据存储模式,有效解决调查取证问题

不难发现,该领域犯罪种类多,涉案人员杂,隐蔽性极高,打击难度大。如何准确突破并实现全链条打击,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是重中之重。这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考虑,更需要从技术层面考虑。在这一领域的案件查办过程中,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资金链的追踪,还是对涉案比特币的查封,每一个环节都对电子取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优质科技产品被应用到案件调查和电子证据收中心化。一些企业创新性地开发了虚拟货币犯罪的电子数据取证、持证产品和分析技术,无疑为我国传统的司法办案模式提供了专业支撑和技术引擎。比如,侦查部门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和信息破解服务器中存储的数据,通过提取和分析IP地址、服务器及相关聊天记录锁定犯罪分子,从而有效提高电子数据取证的效率。在利用区块链技术验证资金链的过程中,如何在充分提取涉案交易数据的过程中保证数据保存的完整性,以及如何在获得交易数据后与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重新梳理电子数据,这些不仅对电子证据的实体性提出了要求,也对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笔者认为,要全面规范现场检查过程和存储介质的使用,电子证据应由具有足够专业技能的人员提取和固定,必要时第三方组织应提供技术合作和智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查封过程中如何保持虚拟属性与法律属性的统一,如何保证查封实质有效,查封程序严格合法,这些都对公安机关的电子取证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比特币的虚拟性、中心化性和分布性,它通过每个网络节点上存在的账单来维持系统运行。如果你想冻结某人的比特币账户,你必须控制所有节点,这将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不在第一时间对比特币进行管制,犯罪分子就会利用自己的公钥和私钥将比特币转移到国外。针对这一难点,我们在处理邵某等人涉嫌诈骗案时,尝试建立了一种基于比特币独特属性的新附着模式,建立了一种新附着模式,即公安机关生成并提供比特币地址,嫌犯把他们账户里的比特币转移到那个地址。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将不再掌握最终账户的公钥和私钥,这不仅避免了比特币转移的可能性,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收缴隐藏的比特币,并对其进行合法控制。

(3) 根据犯罪模式的不同,仔细判断比特币的价值

比特币的价值评估不仅涉及被告的刑罚自由裁量权,还涉及被害人的损失计算和赃物的追缴。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有其鲜明的特点和价值评价模式。笔者认为,在参照传统的财产侵权案件价值认定模式的同时,有必要从案件特点、犯罪明确阶段、实际占有状况、比特币存储载体等多个维度进行研究和判断。

基于此,比特币价值的司法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被害人被动交付或被盗骗取钱包中存储的比特币,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后来购买获得比特币,可以以购买价格作为认定依据,而案发时比特币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参考。与极不稳定的交易价格相比,购买价格更容易被接受,因为交易记录。例如,潘某敲诈勒索案就采用了这种方法。第二,如果比特币长期存放在交易平台上,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多个平台网站、平台与钱包多次转换后仍未兑现合法硬币,受害人的购买记录也无法取回,可以根据案发时的交易价格来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的价格波动较大,没有相应的转换交易机制,在同一交易平台的不同时段,比特币价格会大幅上涨,因此,以市场交易的中间价作为评价标准更为合理。第三,在一些案件中,嫌疑人最终交换了非法持有的比特币,并有销售赃物的记录为证。在本案中,确定犯罪嫌疑人销售赃物的数额更为客观。四是参照我国财产侵权案件的价值认定方式,如果被盗财产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但笔者认为,目前还没有专业权威机构对特殊货币的价值进行认定,“价格认定结论”能否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发行依据是否客观,评估结论是否客观,都需要核实,这也需要认真考虑,并结合案例进行全面论证。

然而,上述评价模仍不能涵盖所有案例。以最初通过挖矿获得的比特币为例,由于受到挖矿设备成本、电费等因素的制约,比特币的价值面临着难以识别的问题。

(4) 构建社会共同治理格局,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从各省的生效判决来看,检察机关在定性和法律适用上逐渐达成共识。然而,与比特币的迅猛发展、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犯罪技术的反复更新相比,检察机关在准确打击新犯罪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建议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网络信息技术与刑法原则的嫁接,依托科技案件专业化办案优势,并结合个案特点提前介入指导侦查。特别是对公诉人鉴定不一致的案件,要及时沟通、研究、判断,引导公安机关规范电子证据检索;在对新犯罪原理的研究上,需要加强专家协助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通过案件参考、个案沟通、个案总结等方式,积极与法院探讨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尽快统一案件高发地区的诉讼量刑标准,在法律规制范围内合理拓展刑罚适用的边界。

依靠刑事法律法规的单一维度只能治标,但仍难以治本。积极应对这一领域的刑事案件高发,既要开辟刑事处罚的道路,又要依靠司法和行政监督合力的建设,以及法律法规的落实取得成效。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比特币洗钱仍处于反洗钱机制的边缘。笔者建议,在交易监管和风险防控方面,一方面,执法部门应重点关注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交易渠道,通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传统手段进行监控,实现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交易平台网站的监管,特别是对境外网站和服务器的监管。必要时,应屏蔽域名,改变访问地址,减少访问方式。此外,近年来比特币中介机构的崛起也不容小觑。一些交易网站虽然在海外注册,但仍以广告的方式在国内提供中介服务,导致买卖双方实现个人银行卡之间的资金流动,规避交易,形成监管空白。因此,充分认识中间人的运行机制,形成对中间人的有效监管,对于防范比特币洗钱等各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审视比特币相关刑事案件发展的生态链,构建执行衔接机制,创新犯罪路径探索势在必行。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密切合作。必要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鉴定服务或配合相关证据调取,逐一解决疑难疑点,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梳理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典特征,深入分析制约新案件办理的瓶颈因素,凝聚社会共识,搭建联防共治平台,意义重大。建议以人才日常交流互学、定期互动为契机,全面改善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复合人才匮乏的局面,这对于突破传统办案思维,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具有更长远的意义。

笔记:

[1]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北京;0108兴初215号。

[2]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北京;0108兴初725号。

[3] 参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03兴初596号。

[4] 参照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豫16刑中172号。

[5]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北京;0108兴初1410号。

[6]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北京;0108兴初80号。

本文摘自《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5月版(经典案例版)刊登的《中国检察官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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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比特币犯罪调查与司法对策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70451.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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