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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采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法制否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但是,谁来负责虚拟货币的监管,监管规则是什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本文仅从法学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仅与读者进行交流。

虚拟货币监管的发展趋势

5月18日,三大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后,国务院和地方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

2021.05.21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坚决防止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2021.05.25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不同主体参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处理方法和处罚依据,但并未对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作出禁止性或惩罚性规定,无疑如果利用虚拟货币犯罪,将依法严惩。

2021.06.02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下发了《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调查座谈会的通知》,召开座谈会,全面了解四川虚拟货币“挖矿”情况。

2021.06.09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络流传: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关于全面关闭虚拟货币“采”工程的通知》,要求全面关闭虚拟货币“采”工程;当日,网上流传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改委下发《关于立即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通知》,要求对所有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企业在当日14时前进行清理整顿。

2021.06.11

云南省能源局

网上流传的《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矿业企业用电管理的通知》,要求6月底前尽快清理整顿比特币矿业企业用电。

2021.06.18

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6月20日前完成排查清理,关停26个上报的涉嫌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发电企业立即停止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严禁各市(州)以各种名义审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截至目前,我国虚拟货币“地雷”最中心化的内蒙古、四川、新疆、青海、云南等地监管机构已逐步开始对虚拟货币“地雷”和“挖矿”进行打击。对于以上网络流传的相关通知,通过搜索,相关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并未公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各地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消息只是一个影子,各地全面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只是时间问题。那么,继续“挖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导致犯罪风险?

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货物;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如果将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行为”,“挖矿”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笔者认为,上述刑法不应将“挖矿”纳入刑法,理由如下

一是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三项规定中明确列明的“非法经营活动”,是指垄断、进出口、金融、金融等行业,矿产资源等行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监管部门“特别许可”的,不包括“一般许可”行业的,按照类似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第(四)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许可”行业或者禁止类行业。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因此“挖矿”不应划入“非法经营”范畴。

其次,刑法每一条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都是为了保护“特定权益”(又称该条所要保护的特定“法益”),也就是说,只有当一种行为侵犯了该条所要保护的“法益”时,危害行为才会受到相应犯罪的惩罚,否则就违反了“合法原则”,不符合法治精神,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本身也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不能因为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犯罪就对上游“挖矿”行为进行追溯制裁。就好像,你不能因为别人用刀就打击刀具Maker?

三是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列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活动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定罪处罚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而对于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目前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但结合我国虚拟货币“挖矿”市场的现状,“矿工”不具备意识到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因为虚拟货币“挖矿”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大量“矿”中心化在内蒙古、四川等地,由于行政监管的变化,我们不能用非法经营罪来打击“矿工”。

写在最后

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发挥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从而预防犯罪,保护人权。

事实上,将“挖矿”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是违背刑法目的的。然而,根据目前强有力的调控政策,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已是既定事实。“挖矿”行为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虽然笔者认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挖矿”就完全不会涉嫌犯罪。例如,为虚拟货币“挖矿”偷电可能构成盗窃。此外,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犯罪活动一直是行政司法机关关注的焦点。

此次高层批示严厉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必将对这一领域的执法和司法产生深远影响。各虚拟货币“地雷”中心化地监管部门势必出台相关监管政策,依法清理整顿虚拟货币“地雷”。但从公布的政策草案或网上流传的政策信息来看,“个别采掘”不属于行政监督对象。后续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我们会做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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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继续“采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89508.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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