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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犯罪中“违法性认知”的困境与出路

目前,数字货币已经成为中国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性、匿名性和开放性等属性,对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安全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数字货币的发展时间较短,数字货币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形成,违法性认识的对象是法律规范,导致数字货币犯罪中犯罪人违法性认识判断缺乏完整性。

目前,数字货币已经成为中国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性、匿名性和开放性等属性,对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安全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此外,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数字货币可用于隐藏、转移和“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已成为伴随犯罪的一种可能手段。在司法监管体系方面,虽然国家制定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加强对数字货币市场的监管,打击相关犯罪,但由于数字货币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数字货币具有独特的属性,它还面临着行为定性、犯罪选择、犯罪数额确定等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违法性认定的难度以及违法性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程度的影响往往成为检、辩、审三方争论的焦点。目前,中国已经启动了数字人民币试点,正在建立数字货币监管体系。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加大对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的深入研究,以实现对数字货币犯罪的有效治理。

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的认定困境

违法客体难以认定。由于数字货币发展时间较短,数字货币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形成,违法性认识的对象是法律规范,导致数字货币犯罪中犯罪人违法性认识判断缺乏完整性,其中,私人数字货币犯罪最为典。目前,数字货币的监管依据主要是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金融政策和以虚拟货币为监管对象的行政法规。这种复杂而不具体的规制基础导致对其违法性的判断缺乏评价对象,从而陷入判断困境。

违法意识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认识判断的最低标准。只有当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时,才能判断其违法性认识。就数字货币犯罪而言,其主要法律利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数字货币犯罪侵犯合法权益的认定将十分困难。此外,由于数字货币犯罪对公民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追偿的,因此公民财产权是否受到实质性侵犯也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

违法性的错误判断规则有待完善。数字货币犯罪的认定要求犯罪人了解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关系的法律和涉及的技术项目,但理解程度的判断并不容易。不同类、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所实施的政策和做出的反应是否能够产生合理信任的效果,进而影响对犯罪人违法性的判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此外,现有关于数字货币权利义务分配规则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员工无法清楚了解相关金融机构审查义务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进而难以判断金融机构人员在数字货币交易中违法性的错误认定标准。

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的认定标准

基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性和匿名性的特点以及违法意识的构成要素,对数字货币违法意识的判断应按照以下顺序和内容进行判断。

首先,数字货币交易员应了解相关法律规范。一方面,就法定货币而言,它本质上是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因此我们应该遵守现行的法定货币法律法规。根据有关规定,中国的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人民币。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启动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试点,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19条中赋予数字人民币法律地位。如果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中国将依法对合法数字货币进行监管,合法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应清楚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关于合法数字货币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就私人数字货币而言,它具有明显的去中心化化,这使得它不同于虚拟货币。私人数字货币不受网络运营商监管,而是由交易员自己监管。因此,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不能直接适用于虚拟货币或虚拟财产的法律监管体系。然而,目前中国还没有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规范。对于私人货币交易违法性的判断,只能参考适用的虚拟货币法律规范和私人数字货币相关政策。

其次,数字货币交易者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相关行为对社会是有害的。即使数字货币交易者在进行合法数字货币交易时未能充分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法》的规定,基于常识,他们也应该知道,未经许可,不得伪造、发行和募集国家法定数字货币,这将危及国家金融秩序。如果存在类似的行为,可以确定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行为对社会有害。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禁止私人数字货币在国内市场交易,不得在私人货币交易市场注册和兑换人民币。私人数字货币交易者私自设立交易所兑换人民币,无法通过国内银行支付系统实现,需要借助境外账户进行二次结算。此时,行为人应该意识到这种行为是国家禁止的,一旦实施,就会破坏国家金融监管秩序。

最后,判断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存在非法认知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具体来说:第一,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具备了解规律的客观条件。这主要可以通过演员的教育背景、职业地位和生活环境来确定。金融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获取和学习数字货币交易知识的能力高于普通公众。参与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类似的群体,他们对数字货币政策和法规的变化非常敏感。对于上述两类人,可以推定他们有能力承认违法性。第二,数字货币交易员是否努力确定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规范。数字货币交易者对数字货币交易不确定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数字货币交易合法性的行政复议。就咨询商业银行和专家并获得答复的有效性而言,不能认为已经努力找出与数字货币有关的法律规范,因为与政府的行政答复相比,数字货币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事实上,大多数市辖区都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因此,验证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努力寻找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规范是现实的。总之,对数字货币交易者违法性错误认识的判断应符合常识、常识和常识的“三常”判断。

关于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认定问题的答复

首先,如果数字货币交易被用作传销和欺诈的工具,犯罪者的违法意识能否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来判断?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不能适用于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本质上属于伪数字货币犯罪。伪数字货币犯罪与数字货币犯罪的区别在于伪数字货币不具有去中心化化的特征。它由特定的货币机构发行,可以无限期发行。生产速度和数量完全由平台控制。伪数字货币犯罪的性质不同于数字货币犯罪,不能适用数字货币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另外,就虚假数字货币传销诈骗罪而言,只在于犯罪对象发生了变化,客观行为实质上仍是传销诈骗,,其主观意图仍然是知道他人财产权和国家监管秩序遭到破坏,这与传统的传销和欺诈没有本质区别,不需要单独解释和解释。

第二,对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的错误理解是否可以作为犯罪轻罪的理由?笔者认为,违法意识的缺失可以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数字货币犯罪本质上是一种刑事犯罪,但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性的特点,对其违法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数字货币犯罪的违法性意识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与一般犯罪的关系相同。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组成部分。如果违法性认识存在错误,其主观故意层面的可判性就会降低。对违法性的错误理解并不能阻止犯罪的成立,但却导致了犯罪人在主观层面上的可罚性降低。根据责任原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减轻。因此,对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的错误认识可以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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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数字货币犯罪中“违法性认知”的困境与出路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325886.html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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