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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转!2018年,深圳“承认”比特币财产属性的仲裁案判决因比特币侵犯公共利益被撤销

2018年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发布题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的属性受到保护。最近,此案有了最新进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裁决。法院认为,高晓松赔偿李某等值于比特币的美元,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仲裁裁决,实质上是对比特币和法定货币兑现和交易的变相支持,不符合1994年公告文件精神,违反了社会公众利益兴趣。

O1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日,a企业与高某、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企业以55万元将其持有的X公司5%股权转让给高某。李先生委托高先生管理个人数字货币资产。高某没有偿还李某的相关资产和收入。根据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入,李国庆同意支付30万元给a企业,而不是高高直接支付25万元给a公司。高晓松将李某委托的全部货币资产(20.13比特币、50比特币现金和12.66比特币钻石)分三期返还给李某的电子钱包。协议签订后,高晓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a企业与李先生根据2017年12月2日与高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企业和李先生申请仲裁。他们的主要要求是:将a企业持有的X公司5%的股份改为高先生名下,高先生将向a企业支付25万元人民币,高先生将向李先生返还价值493美元的20.13比特币(比特币)、50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12.66比特币(比特币钻石)资产,共计158.40美元和利息,高某付给李某10万元作为违约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晓松未交付比特币,经双方协商一致,视为具有财产意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了李先生提供的资料okcoin.com网站根据履行合同时网站上公布的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计需要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定,a企业所持X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某名下;高某向a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高某向李某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以人民币结算);高某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此后,高晓松以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为由,不服裁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原因如下:

仲裁裁决违背了公共利益。

首先,对仲裁裁决公开信息中财产损失数额的估计进行了分析okcoin.com网站网站上公布的收盘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凡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提供定价,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信息中介和其他服务。因此,截至2017年9月4日,okcoin.com网站网站提供的数字货币的交易和定价是非法的。此外,由于数字货币不能在上述网站进行交易,因此上述网站的数字货币定价没有合理依据,无法接受。

其次,高某退还了与数字货币等值的美元,并按照中标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结算为人民币,支持变相兑换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他涉嫌支持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流通人民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仲裁裁决应当撤销。

O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规定(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以代币或“虚拟货币”为中心交易对手买卖,不得提供定价,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信息中介和其他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套现、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等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的行为。

高某赔偿李某相当于比特币的美元,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变相套现交易的仲裁裁决,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对于申请人高某提出的申请,法院不再审查其他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高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审字(2018)第64号仲裁裁决。

对O3连锁法的评论

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重要原因如下:

它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违背公共利益”是法院可以援引撤销或不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唯一理由。

其中,《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定。人民法院认为有违公共利益的,裁定撤销。然而,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出版社公布的《仲裁法新解释及配套规定》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如下:

公共利益保护是现代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的司法规范之一。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学理论上的共同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地方利益既有统一性,又有协调性和矛盾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多种多样,难以详细列举。常见的是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和规范,违反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

自然人、法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本法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回顾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原裁决表述为“高先生付给李先生401780美元(按裁决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就上述裁定而言,它实质上决定了以下内容:

1识别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属性;

2在确定数字资产价值时,应当使用申请人提供的信息okcoin.com网站基于网站上公布的比特币收盘价。这也意味着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直接与法定货币挂钩;

3高某需要赔偿李某。

依我看,第一项没有问题。关于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请参考《连锁法》前一条: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院承办的“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与评选获奖名单”。其中,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刘江编撰的《李胜淹、布兰登·斯密特诉阎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选案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判决结果和正确适用法律、案件的典性和指导性、判决的主旨和案件笔录的撰写。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意味着与医院层面对特殊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和比特币相关案件的司法救济认定相比,本案的判决获得了最高人民法的认可。

问题在第2项。

根据1994年公告的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业务,不得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虚拟货币”,不得提供定价,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信息中介和其他服务。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不承认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合法性,禁止任何机构从事交易、定价、信息中介服务。由于其合法性得不到承认,其网站数据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结合法院的判决,从这个角度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自然人、法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这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思路。

有些人可能有疑虑。在上述最高法的优秀案例中,明确了赔偿数额。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中13689号判决书中,表述如下:

从民事角度看,上诉人强迫被上诉人转出比特币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权。生效的刑事裁定还规定,上诉人自愿返还从被上诉人处取得的财产。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上诉人在诉讼中的承诺,上诉人都应将有争议的比特币返还给被上诉人。关于竞争比特币的数量。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争议比特币数量为18.87997062枚。根据计算习惯,一审法院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至18.88。不能返还他人财产的,折价赔偿。通常,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的财产价格、侵权人取得的收入、双方要求赔偿的数额等因素,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CoinMarketCap.com该网站不是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因此网站上的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不能直接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标准。被上诉人无法向法院提供比特币的价格,上诉人称比特币被冻结,即本案中没有侵权人的利润额。二审中,如果上诉人需要向被上诉人返还比特币,但上诉人不能返还比特币,如何确定比特币折扣的赔偿标准?上诉人向本院确认,比特币应当按照每人42206.75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被上诉人也接受了赔偿标准。因此,本院按照每人42206.75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判决书的原陈述是“上诉人阎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李胜燕、布兰登·约瑟菲塔娜返还18.88比特币,不能返还的,应当赔偿每比特币42206.75元人民币。”。

上述判断应注意两点

一个CoinMarketCap.com该网站不是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因此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不能直接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标准;
2。在上诉人不能返还比特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折扣的赔偿标准,上诉人向本院确认比特币按42的费率收费,被告也接受了折扣赔偿标准

也就是说,本案在上海没有引用任何网站数据来定价这种特殊货币。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与本文中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所不同。

这样的案件也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数字资产案件中的现状。

事实上,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数额,对涉及数字资产的案件进行了专门的价格鉴定,如前几天的普氏案件,都是由当地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的。此外,对于一些盗窃比特币的案件,由于涉及比特币定价问题,一些法院最终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从本质上否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按照这种思路,可能会给实践中解决其他刑事法律问题带来困难,形成刑事处罚的漏洞。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判决书中提到,撤销裁决的判决是在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的。

结合上海和深圳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确定了比特币的属性。仲裁和法院在判决书中不适宜以任何形式将数字资产与法定货币联系起来(民事)。

最后,案件驳回后,原申请人可以再到法院起诉。在设计诉讼理念和诉讼请求时,应充分注意上述第二点,如将诉讼请求设计为“返还相应的数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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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倒转!2018年,深圳“承认”比特币财产属性的仲裁案判决因比特币侵犯公共利益被撤销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79561.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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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1. 币圈点评

    说实话,区块链的实际应用太少

  2. Kyle

    哈哈哈,别急,等哥先开个空。。。

  3. 亮哥

    顶下再看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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