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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真的违背了公众利益吗?

“仲裁裁决即使默认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并不能认为是与监管文件精神不符,法院因该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而裁定其违反公共利益缺乏足够依据。”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在朋友圈内流传,掀起了不小的波澜。理由是该裁决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与比特币有关的仲裁裁决。依据是比特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现和交易不符合相关监管文件的精神。仲裁裁决支持这种违反公共利益的交易和兑现。

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是否真的违反了公共利益?如果仔细研究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特别是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的规定》中提到的裁定,我们会发现这种理解并不十分准确。我们认为,《通知》和《通知》没有明确规定比特币禁止流通。即使仲裁裁决默许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也不能被视为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法院裁定它违反了公共利益,因为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的交易。

1、 法院裁定比特币禁止发行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公告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虚拟货币、信息中介等服务提供定价。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基本禁止比特币的套现、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先生赔偿李先生相当于比特币先生的美元,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际支持比特币先生与法定货币变相套现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予审查。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认为,通知、公告等相关规定实际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套现、交易和流通。由于涉案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变相套现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2、 通知强调,比特币交易为互联网商品交易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比特币的性质,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比特币互联网站提出明确要求,加强投资风险教育等。通知强调,比特币交易为互联网商品交易。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金融管理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赔偿和强制性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从性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与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但是,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商品交易,公众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风险自负。

通知要求,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其他服务与比特币相关,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的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将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仓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理财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产品的投资对象。

通知规定,比特币互联网站作为比特币的主要交易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电信管理部门备案。同时,针对洗钱的高风险性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反洗钱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以有效防范比特币相关洗钱风险。

为避免比特币问题,《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正确运用货币观念,注意加强公共货币知识教育,正确认识货币、对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要把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的理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投资观。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走势及相关风险。

3、 公告并不否认比特币交易为互联网商品交易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代币融资的内容和性质,重申相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管理,重申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要求,呼吁全社会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由此可见,公告并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交易行为。

公告主要针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准确理解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的非法买卖和流通,从投资者手中筹集的所谓“虚拟货币”。实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共融资。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处理市场乱象。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告重申了2013年五部委通知中关于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并指出代币发行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金融管理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同一性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公告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好退票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对拒不制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已建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公告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业务,不得买卖代币、虚拟货币作为中心交易对手,不得为代币、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存在违法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要求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和手机应用,要求网络信息部门将手机应用从应用商店中删除,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告还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从事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告要求,公众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风险,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类金融行业组织要做好政策解读,督促成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和“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混乱,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4、 根据“通知”和“通知”,不能认为支持比特币交易的裁决违背了公共利益

通知和公告禁止比特币与法定货币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流通,也不禁止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以其他形式进行交易。

《通知》在《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中明确指出,比特币主要具有四个特点:发行人不中心化、额度有限、地域限制和匿名性。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一种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金融管理局发行的,没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从性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与货币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

不过,《通知》也明确指出,“比特币”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普通人在承担自身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的自由。”要求“把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内容,从而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商品交易制度“货币观和投资观”,既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当然比特币也可以用来套现和用法定货币交易。因此,不能因为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就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利益。在这一点上,除了重申代币发行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金融管理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是不可否认的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交易“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也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此外,上述“比特币交易作为网上商品交易的一种”没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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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真的违背了公众利益吗?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98394.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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