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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智能合约:第三波区块链如何影响金融

进入由DeFi定义的区块链金融新时代,智能合约不仅展现为组织形式与架构,也越来越多地发挥管理职能。

资料来源:财经杂志,作者:北京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美国哥伦比亚国际大学分布式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彼得·格兰迪奇

可以想象,在未来开放金融生态系统的构建中,DeFi、智能合约(Ricardo合约)和数字法定货币将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物。

庚子年之后,一个变化的象征(庚意为“庚”,子意为“子”)。所谓“庚子”是指“变化发生在这里”),原来只是DeFi(去中心化)作为一种地下河金融悄然存在,意思是“去中心化金融”或“分布式金融”,一般指以去中心化协议构建开放的金融体系。受益于宏观环境、应用价值乃至市场投机,金融已成为一股巨大的时代潮流,其影响已经、正在、将是如此深远,被定义为“第三波”的区块链“潮”受到广泛关注。

俗话说“春江有鸭先知”,DEFI的巨大价值首先体现在其在投资市场的爆发式增长。截至2020年12月,DeFi合同的价值已达240亿美元。除了资本的追捧,DeFi和开源在业界的共同努力更是引人注目。2021年1月,开源项目stacks更新了2.0版本,旨在将智能合约和DeFi带入比特币的世界,为目前最有价值的虚拟资产比特币指明了一条从虚拟到现实的可能路径。

所有这些都可以看作是DEFI颠覆性影响的前兆,其深刻变化和走向数字经济的可能路径值得我们深思。

改变未来的起点:智能合约

尽管有各种批评被认为是泡沫,但DEFI给数字经济带来的巨大想象力不是被动的水,也不是没有基础的树。事实上,它的“源”和“本”都是区块链和智能合约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

与人们的普遍认知不同,智能合约的概念其实早于区块链的提出。1994年,Nick Szabo首次提出了智能合约的概念,它被定义为“以数字形式定义的一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者可以履行这些承诺的协议”。其初衷是将实物资产与可自动执行的合同相结合,使实物资产成为灵活可控的“智能资产”。

然而,直到区块链(更准确地说是以太坊)的出现,智能合约才变得可行,也就是说,合约可以在完全开放、透明和防篡改的环境中运行。

此外,上世纪末,劳伦斯·莱西格在《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则》一书中提出了“代码就是法律”的思想。他认为,法典实际上规定了网络空间行为人的可诉性和可诉性,起到了类似法律的作用,对网络空间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

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出现,意味着资产和债权可以以代码的形式锁定、转移甚至直接清算,使金融和商业交易突破传统线下思维的束缚,真正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因此,“法就是法典”的说法也相应出现。事实上,如果甚至部分区块链理想成为现实,如果社会生产关系真的因为区块链的诞生而演变,那么代码的“合法化”是不可避免的。

从历史的角度看,只有在智能合约将网络空间的“法则”代码与物质世界的契约(契约和协议)联系起来之后,它才开始真正影响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利益,它也才真正在上层建筑中起到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它不仅为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渠道,也为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道路——数字经济时代的大门。

不可否认,区块链与智能合约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区块链领域,智能合约在不同的技术体系下也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例如,以太坊下的智能合约主要用于资产的发行和转让,而超级分类账(super ledger)的扩展则要广泛得多。以雄安新区区块链项目为例,利用逸凡数码科技开发的智能合约来管理绩效和支付。

然而,在实践中虽然有智能合同的商业实践,但无论从形式、过程、效力还是结构上看,智能合同的结合都不完善,甚至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客观的挑战。

首先,从形式上看,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系统中运行的一段代码。在计算机行业,算法或逻辑的验证方法通常是所谓的形式化验证,不考虑司法遵从性。因此,无论技术人员如何严格地制定智能合同法典,仍然无法保证所开发的产品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

其次,从过程的角度看,与通常的文本契约相比,智能契约需要将自然语言(或思维)进一步转化为计算机语言。这一过程不仅带来了不确定性,而且使其难以实现。一是领域知识很难从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向作为工程科学的信息技术转移;二是缺乏通用的技术验证手段。因此,从文本契约到智能契约的跨越过程极有可能被扭曲,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智能契约的合法性。

再者,从效力的角度看,要确定智能合同的效力,需要在基础层面将法律与协议相结合,在事实层面将规范与程序相结合。然而,由于智能合同的法典和程序在形式上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无法用法律语言和研究范式对其进行逻辑解释,其在纠纷案件中的抗辩效果也没有得到实质性检验。因此,智能合约的商业可靠性值得怀疑。

最后,从结构的角度看,传统契约理论的核心是追求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保障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实现。因此,围绕遗嘱的执行形成了一个中心化的框架,而智能契约的核心是追求程序的自动执行,这使得所谓的遗嘱表现为代码。这种集权与分权的调和,不仅需要技术上的突破,比如合同制定过程中的可视化、规范化,以及大量的技术实践作为样本,更需要法律理念和方法的创新,明确界定和保护法律的性质和性质智能合约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智能合约的成功在于,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允许一段代码按照约定的条件自动在相关方之间进行交易,从而避免了人类事后的参与或干预。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当网络空间的“法”与现实世界的“法”开始交织甚至PK时,智能合同的法律效力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未来的关键:智能合约的演进

如果区块链重新发现了智能合约的概念,DeFi将使智能合约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从美国的经验来看,DeFi项目大多侧重于以数字货币为抵押的去中心化放贷,通过智能合约管理整个放贷过程。然而,上述情况并不是DeFi的全部影响。事实上,如果它所基于的智能合约能够在结构上进行优化和调整(智能合约2.0),同时考虑到法律和技术层面,它的前景将更加可观,这不是一个梦想。

比尼克·萨博晚了两年,密码学家和程序员伊恩·格里格(Ian Grigg)在1996年提出了里卡多合同,以便使用更方便的工具进行金融交易。里卡多契约的最初工作来源于伊恩·格里格和加里·霍兰德对债券交易中的转移支付系统的研究。在这一领域,由于各类债券和可交易金融工具都具有显著的特征,“不适合压缩到数据库中”,因此需要一种捕获、识别和描述交易工具的手段。有趣的是,根据作者的评论,“对于这种系统,现金和债券没有区别,两者需要相同的描述”,这也意味着里卡多合同作为基础技术的广泛适用性。

据笔者介绍,里卡多合同可以定义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文件,即:

① 发行人向持有人提供的合同;

② 持有人持有并由发行人管理的有价权利;

③ 可读性(通常是纸质合同);

④ 程序可读(计算机可读);

⑤ 数字签名;

⑥ 携带密钥和服务器信息;

⑦ 与唯一安全的标识符相结合。

上述设计反映了里卡多合同试图以一般法律文件的形式记录双方之间的合同。同时,在合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它都与执行合同的计算机系统紧密相连,合同要素与计算要素之间的联系无法消除。此外,由于使用了加密哈希函数,合同的每个元素都可以由一个唯一的加密签名来标识。因此,基于李嘉图规则的契约不仅能够满足法律形式的要求,而且具有智能执行的一面,这为DeFi在数字经济各个领域特别是数字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可能。

回顾过去,里卡多契约最早应用于债券,因为债券通常满足金融工具的两个属性,即资产和合同。债券是会计制度中的一种可计量资产,也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与任何其他类的商业合同一样,债券发行是双方达成协议,将有价值的东西交换成有价值的东西。正因为如此,金融工具(债券)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在法律上成立。通常,这是金融律师的责任,他们审查合同的具体细节,为客户的最佳利益确定交易结构,并确保法律合规。

在区块链领域,Ricardo contract首先与EOS(commERCial distributed design blockchain operating system)相关联。EOS宪法草案第7条规定,EOS区块链上的所有智能合约必须包含里卡多规则。究其原因,是区块链上的普通智能合约在涉及双方意图时,仅凭代码本身无法有效处理的缺陷。李嘉图契约可以明确智能契约的意图,将代码从虚拟空间“拉”回现实世界。

里卡多合同虽然是为发行金融工具而发明的,但实际上其适用范围远远超出了金融领域。李嘉图合同的标的是资产,可以简单地定义为“可交付有价物”。从这一定义出发,上述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可以用李嘉图合同来描述。当然,前提是对普通合同进行分解,形成标准,构建法律模块,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李嘉图合同。

从技术角度看,除了金融工具外,李嘉图契约的实际应用非常少见。而且,与金融工具相比,商业合同的预履行和预履行条件要复杂得多,“事故”的处理也要复杂得多。因此,未来需要根据行业、产品类别和抽象过程形成一系列元素库,作为李嘉图智能合约构建的基石,并采用类似“滑石粉”的方式实现智能合约创建的可视化。

从逻辑上讲,基于上述方法开发Ricardo契约可能是智能契约摆脱当前困境的一个突破口,因为一个是基于现实世界契约的,另一个是人和机器都可读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李嘉图合同可以通过使用法律条款将法律和合同条款嵌入到智能合同中。通过李嘉图契约,有望解决当前智能契约在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效力问题,从而在网络和物理空间中建立起数字经济的法律关系。

从虚拟到现实的支点:开放金融

有意思的是,除了“去中心化金融”或“分布式金融”之外,DeFi在中国世界的另一个翻译是“开放金融”,这也符合后金融技术时代产业发展的大趋势。与开放银行不同,开放金融的重点是建立新的金融生态。如果说前者仍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为主,那么后者的愿景就是创造一个只要有网络连接,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的金融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金融的普遍性。

在英语国家,开放金融和DeFi虽然不是同一个词,但经常互换使用。事实上,当达摩联合创始人布兰登·福斯特(Brandon foster)在2018年首次提出DeFi概念时,他认为DeFi必须满足的四个要素(去中心化、金融业、开源代码和开发平台)中就深刻地包含了开放的概念和产品形态。

从实践来看,传统金融机构和平台企业作为其挑战者,或多或少存在着如下缺陷,如金融服务的歧视性、透明度不足、手续费过高以及风险转移行为(如贷款提取)等。舆论甚至认为,各类金融企业越是锦上添花,越是雪中送炭,越是心狠手辣,这与金融服务的初衷相去甚远,也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理念。进入21世纪,普惠金融已成为社会共识。但各类金融企业的运行机制与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存在差距。这一差距不仅需要通过政策引导来解决,更需要外部力量的“熵降”操作。

来“减少熵”的白衣骑士现在似乎被定义了。在已知的DeFi项目中,除了支付之外,抵押贷款产品的影响最大。其实现路径是通过智能合约匹配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确定抵押后立即转移资产,完成贷款行为。智能合约不仅为平台提供了标准化(Ricardo模)和互操作性的技术基础,而且在贷款过程中起到了透明、公平、结果不变等全过程管理的作用。与传统借贷模式或其他DeFi项目相比,这些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① 基于法定货币的贷款(目前通过稳定币模式实现,未来可直接使用数字法定货币);

② 基于数字资产的抵押;

③ 自动交易结算,降低交易成本;

④ 采用超额抵押方式代替信用审查。

最后,这意味着更多不能使用传统金融服务的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得服务。与传统金融相比,DeFi更加透明、高效、可控和公平。例如,传统金融平台的抵押品往往流动性较低,当发生违约风险时,银行强行清算,资产很难获得公允价值。

目前,国外WiFi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达摩为代表的点对点(非国内理解P2P)撮合模式,通过智能合约锁定借贷双方;另一种是稳定币模式,如makerdao,没有借贷方,只有借贷方;第三种是流量池形式,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流动性交易池进行交易,而不是与交易对手进行匹配,如复合交易。不管怎样,目前的抵押品都是数字货币。

上述实践表明,如果数字货币特别是数字法定货币能够与DeFi融合,不仅能带来金融创新的合规性,而且能进一步扩大DeFi的市场容量。一方面,由于数字法定货币是现金的替代品,具有零利率(短期)甚至负利率(中长期)的属性,为数字法定货币的财务管理(保值增值)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数字法定货币具有智能合约功能,这也将使DeFi的产品设计更加简洁。

如前所述,智能合约是DeFi产品的核心。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以李嘉图模作为设计蓝图将是必然选择。另外,从李嘉图合同自身的特点来看,其作用的发挥还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可信的执行环境,二是支付媒介,而数字法定货币正好能满足这两点。因此,可以想象,DeFi、智能合约(Ricardo合约)和数字法定货币将是未来开放金融生态建设中的互补有机体。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在构建新的金融生态的同时,也要构建新的监管机制。这不仅体现在微观(对于产品)调控上,也体现在宏观调控上。只要系统设计得当,就能更有效地检测市场变化,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其中,智能合约将发挥关键作用。包括里卡多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反垄断技术在司法和监管领域的创新应用,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开放的社会提供了可能的手段。

例如,反垄断是保护市场健康的重要措施。然而,传统的反垄断执法过程繁琐、耗时、难度大。如果反垄断法可以用李嘉图合同来描述,对某一细分市场的整体情况进行监控,一旦企业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远远低于成本价)或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门槛,即使我们直接采取限制性措施,也会发出警告,在垄断形成的初期就可以控制甚至消除垄断。

总之,进入DeFi定义的区块链金融新时代,智能合约不仅展现了组织形态和结构,而且发挥着越来越多的管理功能。事实上,DeFi的吸引力不在于现实,而在于想象,在于重塑数字时代的生产关系。智能合约,特别是李嘉图合约,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李嘉图合约作为智能合约2.0,对于将法律监管融入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以及区块链取证等过程控制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有望大大降低信任成本,从而更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形成更加公平健康的数字经济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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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Defi+智能合约:第三波区块链如何影响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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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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