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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出台后,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原题:密集出台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同地区的法院态度不同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的监管态度,政策法规日趋明确。禁止挖矿虚拟货币,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将对虚拟货币交易保持严格监管。那么,公民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据中国司法文书网统计,2021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案件86起,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合同相关案件40余起。由此可以看出,许多投资者通过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而对虚拟货币和投资风险的认识可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从一些法院判决书来看,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持有比特币、泰达等虚拟货币和个人之间流通,但不受法律保护,投资委托合同无效。但一些法院判决书也提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已明确要求打击非法代币发行和融资,但许多项目方似乎并不受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许多硬币圈项目方发行代币仍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被盗比特币#

最近,一起抢劫比特币的案件备受关注。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梁某、袁某、王某假扮生鲜送餐人员,将朋友的妻子罗某骗进停车场,强迫其上车。他们以暴力和威胁手段,迫使罗某将其交易账户中的29.0004844比特币和1258.04064以太坊转入梁某的交易账户。然而,一天后,梁某和袁某向警方自首。11月2日,三人先后被乐山警方抓获归案;

本案中,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罗某比特币价值264万余元,以太网价值334万余元,共计598万元。法院认为,梁某、王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劫罪。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自首、供述、悔改、退还赔偿金等因素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袁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对于本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会执行委员、执业律师刘洋认为,本案是价格认证中心对虚拟数字货币进行价格认定的又一起案件。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出任何机构不得为虚拟数字货币提供定价咨询服务。此后,在全国已知的案件中,只有普卢斯托克案和沃托克案,盐城市相关物价局都发布了价格确认意见。本案的影响和涉案金额与前两起案件不可比。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仍出具确认意见。可以预见,这种情况将在国内形成一种趋势,今后,涉币案件的价格认定很可能不再成为障碍。本案中,辩护人提到,虚拟数字货币刑法纠纷案尚未被法院采纳,现有材料看不出辩护人是否对价格认定意见提出质疑,具体情况需要在以后更多的案件中披露。无论如何,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仅凭有争议的价格认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10年,量刑极重。

刘洋坦言,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已得到公安机关和法律机关个别侦查人员较为深刻的认识。以往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案件都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是转入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从内心来说,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和法律不承认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因此,他们在批准逮捕、送审、量刑时,会不自觉地引导案件从轻处理。然而,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一次又一次飙升,此前并不关心虚拟货币案件的侦查人员现在甚至夸大了对虚拟数字货币案件的处理,使得辩护工作越来越困难。很多人争取不逮捕、不起诉、缓刑的难度越来越大。

“随着国家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目前不排除被过度打击的可能。从我所代表的众多投币团伙犯罪案件中,有一些比较新颖的案件如ICO、DAPP等,说明司法机关打击力度确实在加大。同时,一些项目的商业模式也有着天然的原罪。即使项目本身有区块链的实际应用,也逐渐脱节。”刘洋指出。

#公民投资与交易虚拟货币

它受法律保护吗#

今年5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法院认为,应当以特殊货币的法律属性为标准对该案进行评估。只有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原告才能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和求偿依据。

法院分析认为,首先,从价值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的产生不仅需要投入购买和维护专用机械设备的物质资本和支付机器运行损失的电力资源,还需要相当大的时间成本。劳动产品的加工和获取浓缩了被抽取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和交易,比特币具有经济性和财产价值。其次,从稀缺性角度看,比特币总量为2100万枚,供给有限。比特币作为一种资源,很难获得,具有稀缺性。第三,从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角度看,比特币持有者可以占有、使用比特币并从中获得收益,比特币可以转让和分离,具有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综上所述,津冀区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然它不具有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赋予其虚拟财产或商品的法律属性。因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和商品的属性以及相应的产权应该得到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财产不受禁止,应当受到保护。

但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作出的关于虚拟货币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并非由金融管理局发行,没有法定赔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公民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然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自《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发布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算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潜在风险。

今年6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的民事判决书中也提到,“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虽然公民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和交易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安徽省池州市一案中,上诉人杨朝月将涉案泰达币交给被告人朱明霞代为投资,属于无效行为。杨朝越委托朱明霞投资的“USDT”中文名“泰达币”,不是当局发行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货币。它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它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

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其实质是禁止泰达等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禁止代币发行的融资活动,因此委托人杨朝月委托朱明霞以泰达货币投资XPO项目。委托合同的目的不合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也导致委托合同无效。

但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根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需要返还。上述文件虽然否认了货币这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认其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甚至提到“比特币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从上述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应当受到保护。在江苏省或安徽省的法院判决书中,虽然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也提到了“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然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刘洋律师认为,比特币、以太坊或其他虚拟货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被视为一种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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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93351.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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