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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集体清退,监管措施密集发布,加密资产交易是否会被禁止?

“最黑暗的时刻”是当今加密矿业的真实写照。从内蒙古出发,政策的靴子一个个落地。最后,一份关于四川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成为众多矿工生死判决书。

今年以来,加密资产的监管机构出台了多项政策。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下发文件《公告前,类似风险警示公告已多次发布》。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坚决防止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明确各机构要全面调查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和场外交易机构的资金账户,并分析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

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称“辖区内有关机构不得提供营业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支付转移和其他服务。”

随着监管和政策风暴的不断收紧,越来越多的普通用户也开始担心未来的加密资产交易是否也会违规甚至违法?

1.缺乏法律定义,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对于三会5月18日发布的公告,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浩东律师认为,“三会发文属于行业自律规则,不在法律效力范围内”,即:公告更多的是一种风险警示作用(注:法律效力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对于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的内容,陈浩东律师表示,“会议精神在法律上不是强制性的,不在法律层级,但在政府行政体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

“目前,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总体情况是禁止炒作,不鼓励普通用户参与。其实质是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交易行为与挖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存在很大差异。交易行为是一刀切的,这在实际层面的可能性较小”,链法团队负责人郭亚涛认为,加密资产交易将面临与矿业类似的监管局面。

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央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规范性文件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备法律补偿和强制的货币属性。它不是真正的货币,也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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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各国对比特币的认识相对统一,即“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然监管已经收紧,但主体的定义没有改变。

因为它是商品,所以它具有可交易的性质,也就是说,它可以在商品之间交换。陈律师表示,“比特币是一种商品,因此通过专业受理商户购买虚拟商品是合法的。至于专业承兑交易者是否合法,存在很大争议,因为专业承兑交易者之间是否遵守“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政策,目前还很模糊。

对于机构和个人交易的监管,链法律师郭亚涛认为,“截至目前,从政策和具体实施措施来看,大多对机构(服务商)采取了禁止性措施,而对个人的态度并不鼓励,也不承担风险。打压交易的情况会让各部门加强对交易的监管,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不会有法律风险。个人用户需要警惕的是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和高风险产品。”。

此外,在“通知”文件中,对“加密数字货币”没有法律定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定义),只对“比特币”进行监管,对其他加密数字货币也没有规范,这也导致各地对加密资产的态度不一。

陈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法定货币与数字货币的交易不符,而货币的交易处于真空状态。”

2.各国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态度

目前,加密资产还属于新兴领域,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各国对加密资产的态度和政策也不尽相同。

美国不同的政府部门对比特币的态度不同。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将比特币视为一种“货币”。美国联邦税务局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财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将比特币视为“商品”,既不是财产,也不是货币。

欧洲央行认为,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不符合经济学或法律对“货币”的定义,也不同时满足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价值存储和核算单位的三个条件。然而,加密的数字货币可能会对中央银行的职能产生影响。因此,欧洲央行认为,应设立机构对加密货币进行监管,评估风险,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完整性。

早些时候,比特币在俄罗斯被完全禁止,但2016年,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宣布比特币“不违法”,但仍有严格的交易规定。如果双方在具体交易中使用加密的数字货币而不是卢比,将其视为外币或对外担保手段是非法的。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财政部都认为,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属于记账单位,在德国银行法中可以归类为金融工具。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可以成为基于双方合同的多方结算手段,它可能取代法定货币,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合法的国家。

据韩联社报道,目前,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正在讨论制定受资本市场法约束的证券代币标准。如果《资本市场法》对证券进行了界定,即使发行形式是数字代币,也需要符合《资本市场法》的规定。

日本金融厅将比特币定义为“资产”或“财产”,这与美国国税局的分类一致。在英国,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向金融行为管理局注册其加密资产,否则将构成非法操作。2014年,新加坡央行表示,“比特币是一种商业考虑,不会干涉比特币的交易和使用”。就连其三大银行之一的星展银行也在2020年底推出了数字交易平台digital exchange,提供四种法定货币和四种主要加密货币之间的交易。

丹麦金融监管局和法国央行均表示,比特币不属于法国货币,比特币相关交易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丹麦金融监管局还认为,比特币系统可以被视为一种应税电子服务,比特币不受存款保险等国内法律机制的保护。

总的来说,国际上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的监管态度是不同的。其中一些被认定为证券或金融工具,但大多数被认定为资产或商品。

3.未来去哪里?

在地方实施方面,对比特币等加密资本的态度有很大差异。

一些地区法院认为,数字资产可以被视为有价值的“财产”或“虚拟物品”。例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项刑事裁定中认为,“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且代表了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然而,一些地方还没有接受数字货币是“财产”的说法。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数字货币“应当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当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不受法律保护”。

一些地方认为“虚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明显不同,刑法上的财产难以构成”。

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差异,是因为缺乏法律法规来确定准入门槛和明确的司法解释。目前,数字货币的法律界定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之前,各法院很难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这也是监管部门通过约谈、风险提示、公告等灵活方式监管加密资产发行或交易的原因。

如果今后进一步加强监督,明确司法解释可能是今后的第一步。

对于未来加密资产的监管重点,郭亚涛律师认为,“未来,对利用加密资产实施犯罪行为的执法深度和广度都将超越过去,行业的高强度监管也将成为常态”,特别是对一些高风险产品(合同、证券等)危害金融安全的杠杆和行为将成为监管的重点。

总之,加密资产的监管正在逐步明确。作为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借助区块链噱头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自己钱袋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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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矿业集体清退,监管措施密集发布,加密资产交易是否会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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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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