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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比特币被强制转让,法院: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应全额返还或折价赔偿

原文标题:《被强行转走的18.88个比特币 | 现场直击》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它没有集中发行方,系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生成。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那么,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非法取得的比特币是否应该返还,又应如何折价呢?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它没有中心化式发布服务器,由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生成。尽管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金融管理局发行的,也不具有补偿和强制的属性。那么,比特币是否具有property属性?非法所得的比特币是否应退还,如何贴现?

今天(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经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比特币应予以全额返还或赔偿。

18.88比特币被强制转让,法院: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应全额返还或折价赔偿

18.88 比特币 被强行拒之门外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闫东、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籍)抵达彼得(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他们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威胁彼得、王小利,迫使他们将持有的18.88 WPAP6011601CT和6466枚天币转入阎东等人指定的账户。

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虽然存在经济纠纷,但没有证据证明纠纷的过错方是彼得、王晓丽。严东等四人均表示愿意归还从彼得、王晓丽处获得的WPAP6011601CT和天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严东、吕芳、张飞、傅云有期徒刑6个月,15至8个月。

然而,皮特和王晓丽没有等到阎东等人承诺归还比特币和天空币,便提起诉讼。

争议: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的,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裁定,阎东等4人共同返还18.88匹普、王小利的比特币和6466枚天币。如无法退货,将根据coinmarketcap.com于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sky currency trading和美元收盘价,分别向比特币和sky coin支付42206.75元和80.34元的赔偿金。

严东等4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四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比特币和天空币的财产属性,也不认为比特币和天空币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或物,因此彼得和王晓丽无权要求返还物权。

在二审中,彼得和王晓丽书面表示,他们自愿放弃追查阎东等4人的6466天币,但坚持追查比特币。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双方的惯常居住地均在中国,且双方均未约定选择适用争议的法律,故本案适用中国法律为本案的适用法律。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四人是否应在严冬归还比特币,是否应赔偿彼得和王晓丽的损失,以及在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受法律保护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积极态度。

第二,要获得比特币,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物质资本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和设备,而且还需要花费相当大的时间成本,这就凝聚了抽象的人力。同时,可转让比特币,产生经济效益。由于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的特点,它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和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图来自网络)

至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阎东等四人到彼得、王晓丽的住处,通过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们将比特币等虚拟硬币转入阎东等四人指定的账户,从而侵犯了彼得、王小利对有争议的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根据生效的刑事裁定,闫东等四人自愿返还了从彼得、王小利处获得的财产。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严东等四人在诉讼中作出的承诺来看,严东等四人都应将纠纷比特币返还给彼得和王晓丽。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coinmarketcap.com网站上的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不能直接作为损失的确定标准。在二审中,如果无法返还,双方同意按照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因此,一审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

在二审中,彼得和王晓丽表示,他们自愿放弃追缴6466枚天币,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惩罚,并不违反法律,并得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批准。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一审中变更了天币的内容,维持了判决书的其他内容。

(本文均为化名)

法官声明

本案审判长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已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等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提到,“从性质上讲,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通知等文件否认了货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货币使用。刘江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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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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